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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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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密云县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实施方案》已经第9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2010年5月19日密云县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我县养老与助残问题,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化养老助残服务体系,促进老年人(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京政办发〔2009〕104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个人自愿”原则,构建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政策保障为主导、社会化运作为方向的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体系,提升老年人(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老年人(残疾人)最迫切的服务需求出发,为其提供方便、快捷、多样化和人性化的服务,帮助解决其居家生活困难。(二)坚持因地制宜和城乡一体的原则。根据我县山区面积大、老年人(残疾人)居住分散、居家生活困难较多等客观实际,因地制宜,充分考虑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点及需求,把适度普惠和困难帮扶相结合,逐步形成城乡一体、覆盖全县的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体系。(三)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将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统筹安排,促进服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兼顾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社会和谐。(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利用辖区内公共资源,发挥城乡社区(村)的自治优势,实现政府依法行政与社区(村)依法自治的有效衔接,将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落到实处。三、居家养老(助残)办法(一)做好组织参加市“万名‘孝星’评选表彰活动”的评选推荐工作。为弘扬孝敬父母、关爱老人的传统美德,促进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和“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建设。按照北京市关于评选表彰活动的标准、办法和安排,在全县推选在尊老、敬老、爱老、助老、孝老方面表现突出或事迹感人的“孝星”,参加市里的评选表彰活动。每年一、二季度完成社区(村)的推荐和各工委、乡镇、地区、街道的初选工作并报送县居家养老(助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第三季度,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推荐人选核定和上报工作;在重阳节期间,北京市对万名“孝星”予以命名表彰。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宣传部、各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二)建立居家养老(助残)券服务制度和百岁老人补助医疗制度。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发放养老(助残)券,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多种方式的养老(助残)服务,以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在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安全看护、心理慰藉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服务需求。老年人(残疾人)可通过养老(助残)券购买各项养老(助残)服务。发放范围和标准:居家养老(助残)券由市老龄办统一印制,由县老龄办和县残联分别组织发放和回收。由县残联负责为60至79周岁本市户籍、居住在本县的重度残疾人(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人和肢体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16至59周岁无工作的重度残疾人参照本办法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由县老龄办负责为本市户籍、居住在本县的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符合领取标准的人员均可在居住地申请每月100元的居家养老(助残)券,人户分离人员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在居住地领取居家养老(助残)券证明一份。由县老龄办负责为具有本市户籍的100周岁及以上人员发放《北京市百岁老人津贴、医疗补助领取证》,老年人凭证享受百岁老人补助医疗待遇。凡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征地超转人员医疗报销待遇的百岁老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及住院发生的、符合本市有关医疗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中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由政府给以补助。县老龄办以负责报销部门为百岁老人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不含起付线以下费用)所出具的医药费分割单(结算单)为依据,予以报销。发放和回收:居家养老(助残)券实行每月申领、按季度回收和结算。发放办法是由符合领取标准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本人申请,社区居(村)委会初审,乡镇、地区、街道民政科审核后分别向县老龄办和县残联申报。县老龄办和县残联审批后,由乡镇、地区、街道民政科发放。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每季度将服务商(服务人员)所收取的居家养老(助残)券统一上交县老龄办、县残联。由县老龄办、县残联每季度分别向市老龄办、市残联申报和备案。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商(点)的确定: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商(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根据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和社会服务资源构成情况确定。确定的原则,一是要依托“电子保姆”和“96156”社区服务热线;二是要本着就近方便、具有合法资质的原则,确定服务商(点),并与之签订“养老(助残)服务合同”后,报县老龄办备案,由县老龄办统一悬挂“居家养老(助残)服务点”标牌。使用范围:居家养老(助残)券,用于老年人(残疾人)在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安全看护、心理慰藉、养老(助残)餐桌、养老助残日托所等方面的生活需求。责任单位:县民政局、残联、财政局、卫生局。(三)在城乡社区(村)建立养老(助残)餐桌。养老(助残)餐桌的建立:为解决老年人(残疾人)的用餐困难,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有法人资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餐饮企业承担就餐业务,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配餐、送餐服务。在具备条件的社区(村)建立养老(助残)餐桌,接待老年人和残疾人集中用餐,也可送餐到家。责任单位:县民政局、残联、财政局、商务委、卫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四)建立城乡社区(村)养老助残日托所。养老助残日托所和互助点的建立:为解决老年人(残疾人)的日间生活照料困难,充分利用现有的社区服务中心、敬老院、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社区“残疾人温馨家园”、职业康复中心等服务场所为老年人(残疾人)建立社区养老助残日托所。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利用社区空闲房屋及家庭空间建立互助点,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日间托管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残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五)配备街道(镇)和居(村)两级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的确定:养老(助残)员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主要从“4050”人员中招聘。居家养老(助残)员的管理:北京春鼎劳务服务中心负责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的劳动人事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的经费保障。县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培训、考核和人员的调配。乡镇、地区、街道民政科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工作安排,负责本地区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的安排、检查、统计、信息上报等工作。养老(助残)员设在社区居(村)委会,其工作接受社区居(村)委会监督。任务是依托社区服务站对高龄独居老人和重度残疾人开展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巡视探访、了解需求,反馈信息,组织、监督社会组织提供养老服务等形式,为老年人(残疾人)的居家养老(助残)做好协调、监督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六)配备养老(助残)无障碍服务车。由市政府统一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配发一辆具有无障碍功能、带有全市统一标识的养老(助残)无障碍服务车,用于社区(村)托老(残)所、社区“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站)、社区“残疾人温馨家园”、职业康复机构和扶贫助残基地组织老年人(残疾人)开展和参加社会活动等。县残联统一制定管理和使用办法,做好与已经配发车辆使用办法的衔接。乡镇、街道负责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七)开展养老(助残)精神关怀服务。为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精神慰藉需求,县老龄办和乡镇、地区、街道老龄工作部门负责整合、开发辖区内的心理咨询服务资源,依托“电子保姆”和“96156”社区服务热线,充分发挥心理咨询专业组织和社区市民学校、老年学校的作用,组织专业人员为老年人(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和相关知识培训。动员和组织社区(村)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聊天、读书(报)等居家精神关怀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残联、团县委、县妇联、教委、卫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八)实施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为给居家生活的老年残疾人提供在洗澡、如厕、做饭、户内活动等方面的便利,逐步按照自愿的原则为有需求的老年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市残联和市老龄办负责设备、器具的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由有需求的老年残疾人本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经核实和汇总后向市残联申报。获批准后由县残联负责组织施工。在时间安排上,每年一季度进行调查摸底和申报;二、三季度完成施工;四季度由县残联和县老龄办组织检查验收。责任单位:县民政局、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九)为老年人(残疾人)配备“电子保姆”或“小帮手”电子服务器。为使老年人和残疾人享受生活、就医、交通、购物、社交等电子服务,向具有本县户籍、有使用需求、并具备使用能力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和16至64周岁重度残疾人提供“电子保姆”或“小帮手”电子服务器。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在居住地社区(村)提出申请,并交纳自付费用(可用养老(助残)券支付)。乡镇、地区、街道民政科审核后分别报送县老龄办和县残联,核准后上报市老龄办。市审批和下发后,分别由县老龄办和县残联组织发放。责任单位:县民政局、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一是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形成“政府统筹协调、业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将居家养老(助残)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二是成立县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副县长王春林任组长,县民政局、县残联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民政局、残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局、县委宣传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老龄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三是明确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抓好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各成员单位的综合协调和信息的沟通交流;组织参加市“万名孝星”评选表彰活动的初选和推荐工作;涉及本县老年人养老(助残)券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及百岁老人津贴、医疗补助领取证的发放工作;会同各责任部门做好涉及老年人各项政策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县残联负责涉及残疾人的居家养老(助残)券的发放、回收等工作;会同有关责任部门做好建立社区(村)养老(助残)餐桌和托老(残)所、实施老年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等项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各项所需资金的落实工作。县人力社保局与县老龄办共同负责乡镇、地区、街道和社区(村)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的管理和专业劳动技能培训等工作。县民政局负责“电子保姆”、“96156”社区服务热线管理和社会服务资源的开发,对加盟服务商进行资格认定和审批,并制定准入、考核、退出机制。县卫生局负责为本市户籍百岁老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所发生的符合报销规定的费用,按相关医疗制度报销后,对于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由负责报销的部门出具医药费分割单。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年底前,将工作落实情况书面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项目。一是充分利用和依托现有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站)、社区“残疾人温馨家园”、职业康复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电子保姆、“96156”社区服务热线等公共服务资源,提供全方位服务和精细化管理。二是开发利用各方面的社会资源,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三是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社区(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不断推进此项工作向社会化、产业化方向发展。(三)强化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各种专业组织的作用,对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系统化、专业化的培训。选派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引进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工作者从事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并动员社会志愿者积极参与养老(助残)服务。(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县电视台、密云报、政府网络以及社区(村)有线广播、宣传栏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居家养老(助残)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增强从事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弘扬尊老敬老、养老助残的传统美德,形成有利于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五、本方案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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