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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县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京建住〔2007〕117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密云县行政区域内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政府统一领导本县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的管理工作。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保办)具体负责贯彻市住房保障政策,组织制定全县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相关办法,统一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县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科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受理、审核、评议、公示及动态管理工作,收集汇总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的相关数据资料。县发展改革委、国土、规划、建委、财政、税务、民政、供电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四条县政府根据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配建及收购计划。如房源不足,可申请市建委调剂解决。第五条采取配建方式,由县规划、国土等部门在住宅建设项目中,按建筑面积5%的比例向政府提供保障性住宅房源,也可由开发企业按配建面积享受优惠政策核减的价格标准,向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资金,由政府根据需求情况集中建筑。同时,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在核发的项目用地《规划意见书》中确定,在编制土地入市交易文件时具体落实。第六条采用集中建设方式的,项目用地由县土地储备机构提供,由县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第七条政府根据需求情况,可采取收购二手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原则上要按小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原则收购。收购价格由县政府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不同地理位置、环境、竣工年代、房屋质量等因素确定。第三章优惠和支持政策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二)免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四章配售标准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的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5m2。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测算,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第五章轮候配售第十二条按《密云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符合申请条件,经审核调查及两次公示,无异议完成备案后的申购家庭即可进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轮候阶段。第十三条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县住保办。经核实后,县住保办根据变化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取消轮候。第十四条县住保办对进入轮候的申请家庭,统一组织摇号。摇号前,应当经媒体向社会公布本次配售的房源、户型、套数、供应对象、登记地点、时限及摇号日期。第十五条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房源的户型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参加摇号的家庭(60岁以上老人、病残人、优抚对象或者被拆迁家庭的优先),县住保办通过主要媒体公布,并通知申请人。第十六条通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发放选房通知。第十七条在规定期限内,选房家庭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领取《密云县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通知书》。第十八条领取《密云县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通知书》的申请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第十九条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并签订购房合同的,须重新参加摇号,参加两次摇号未签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第二十条申请家庭参加两次摇号未摇中,第三次直接参加选房顺序的摇号。第六章管理第二十一条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要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交易在权属登记时要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及划拨土地等字样。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行居住,不得用于从事其他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县住保办申请回购。回购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价格由政府规定。第七章监督第二十三条县住保办采取登报、公告栏公示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可分配房源的具体信息以及配售情况;设立举报箱和监督电话,受理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四条申请家庭弄虚作假,隐瞒收入、住房、资产和虚报人口骗取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责令其退出经济适用住房并记入不良信息记录,5年内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各有关单位要如实为申请家庭成员出具住房、收入及资产情况证明,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各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复核、摇号、配售等程序,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建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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