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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小院有戏”演艺新空间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门头沟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1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精神,主动融入北京市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和“演艺之都”建设,践行“文化兴区”发展战略,持续打造“小院有戏”文化品牌,培育演艺新空间文旅消费新场景,激发文化市场创新创造活力,推动文化旅游双向赋能,促进乡村振兴,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小院有戏”演艺新空间是指“门头沟小院”精品民宿、文化园区、景区景点等各类市场主体,结合自身区位和资源禀赋,自主组织的非营利性特色“小院有戏”文化演出活动和建立的永久性“小院有戏剧场”(包括发展民宿、纳入诗画乡村范围的村集体建设的永久性“小院有戏剧场”)。第三条“小院有戏”演艺新空间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体、企业自愿、促进营收”的良性模式,丰富旅游产业的文化内涵,促进文旅农林商体融合发展。第四条按照“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以奖代补对“门头沟小院”精品民宿、文化园区、景区景点等自主组织的“小院有戏”文化演出活动的市场主体以及建设永久性“小院有戏剧场”的市场主体(或村集体)进行奖励。第五条区委宣传部设立“小院有戏”演艺新空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纳入区委宣传部年度财政预算。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单位符合以下条件:1.在门头沟区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且在门头沟区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的“门头沟小院”精品民宿、文化园区、景区景点等市场主体;发展民宿、纳入诗画乡村建设范围的村集体。2.遵守行业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文艺演出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无违法违规记录。第七条申报的“小院有戏”文艺演出应符合以下条件:1.文艺演出以“小院有戏”名义举办,且在组织实施、宣传报道等全过程中充分体现“小院有戏”文化品牌;2.文艺演出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积极健康,反映新时代伟大变革、展现新时代精神风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鼓励文艺演出团队深入挖掘门头沟区红色文化和独特文化的精神内核(包括民间民俗、古村、古道、宗教寺庙、京西煤业、史前文化、长城文化、农耕文化、琉璃文化、元曲文化、地质文化、水文化等),创作原创节目融入文艺演出,丰富基层文化供给,赋能文旅产业发展。3.所申报的“小院有戏”文艺演出形式包含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民俗、杂技、诗歌朗诵、书画、话剧等艺术门类的专场演出或综艺演出,鼓励原创沉浸式、互动式演出形式。第八条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1.自申报之日起之前一年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2.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3.年度内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4.年度内出现安全生产较大及以上事故的;5.年度内组织的“小院有戏”文艺演出活动出现重大负面舆情或意识形态问题的;6.存在其他不应申报情况的。第三章补贴要求及标准第九条申请“小院有戏”演艺新空间扶持资金的文艺演出项目须符合以下要求:1.原则上需要请具有营业演出资质的团队参加演出,鼓励与本区本土文化文艺演出团队合作(本区本土演出团队专业资质不做硬性要求),拓展本地文艺演出市场,促进本地文艺院团培养;2.每场演出活动时间不少于50分钟,节目不少于5个(戏剧类演出形式除外),应丰富文艺演出门类;3.文艺演出活动,同一演出地点同一演出团队每天演出场次不超过1场;4.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相关要求,组织“小院有戏”文艺演出的市场主体与文艺演出团队或个人签订《意识形态安全承诺书》,对所有演出节目、道具、服装、主持词等以及演出宣传报道内容进行意识形态风险审核把关。相关禁止情形参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于出现相关问题的文艺演出活动,一律不予以补贴。第十条申报“小院有戏”演艺新空间的“小院有戏剧场”扶持资金,需符合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小院有戏”文艺演出场所,舞台中央和剧场大门悬挂“小院有戏剧场”标识;2.室内面积不少于100平米,观众席位不少于30个,有演出舞台、音响设备、空调取暖设施等,具备四季演出条件。室外观众席位不少于50个,有半封闭式演出舞台、音响设备等,具备三季演出条件。3.每年在“小院有戏剧场”组织开展文艺演出不少于24场。4.按照奖励投资建设主体的原则,民宿经营市场主体租赁村集体场地投资建设的固定“小院有戏剧场”,奖励市场主体,在保证市场主体“小院有戏”演出之外,供村集体组织公益性文化演出活动免费使用。村集体投资建设的固定“小院有戏剧场”,奖励村集体,优先供民宿经营市场主体“小院有戏”演出免费使用。第十一条补贴标准(一)“小院有戏”文艺演出补贴标准:1.每场演出资金奖励额度不超过该场演出实际费用的50%,且不超过1.5万元。已获得其他财政性奖励、补贴的活动,不重复奖励;2.申报单位每半年进行资金申报;3.鼓励开展沉浸式演出,将演出与周边文化、旅游、体验、消费、体育等项目相结合,推动文旅农林商体融合发展。鼓励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对活动进行宣传报道,扩大品牌影响力,提升品牌认同度。鼓励挖掘门头沟传统文化、乡土文化,创作原创文艺作品并组织文艺演出,打造具有门头沟文化特色的“小院有戏”品牌。(二)“小院有戏剧场”补贴标准市场经营主体租用村集体场地建设的“小院有戏剧场”及自主建设符合规划要求的室外固定“小院有戏剧场”;发展民宿、纳入诗画乡村建设范围的村集体建设的“小院有戏剧场”,经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根据评审结果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第四章申报与审核第十二条申报“小院有戏”文艺演出扶持资金的市场主体,要在每场文艺演出前10个工作日内向区委宣传部提出申请,提交《门头沟区“小院有戏”演艺新空间文艺演出申请登记表》《意识形态安全承诺书》、演出节目内容介绍、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介绍、观众组织情况等(加盖公章)。其中:1.演出节目单包括每个节目的名称、类型、表演者姓名以及节目内容(歌词、唱词),外文节目应提交中英文对照的歌词。2.文艺表演团队及演员介绍。须提交文艺表演团队资质复印件;提交演员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演出服务协议或合同复印件。第十三条申报“小院有戏”文艺演出扶持资金的市场主体根据区委宣传部发布的扶持资金申报公告,提交半年“小院有戏”文艺演出补贴资金相关材料。包括:1.《门头沟区“小院有戏”文艺演出补贴资金申请表》;2.文艺演出现场照片:每个节目不少于1张,照片带有时间表示;演出现场整体照片(含舞台、小院有戏主题、演出节目、全体观众,观众一般不少于30人);3.整场演出的视频资料。第十四条申请“小院有戏剧场”扶持资金的市场主体,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1.固定的文艺演出场所地点、室内面积、产权证明等。2.“小院有戏剧场”外部照片、内部全景照片(含舞台、观众席)。3.全年演出情况说明(加盖公章)。第十五条区委宣传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资金申报的受理和评审工作,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形成扶持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统计局等部门共同审核,报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期满后,向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申报主体拨付补贴资金。第十六条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申报主体的业务经营,包括土地房屋租金、演出场地建设装修改造、演出设备采购租赁、聘请文艺演出团队、“小院有戏”演出宣传推广等活动支出。不得用于发放奖金、补贴等人员性支出及偿还债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小院有戏”演艺新空间文化品牌打造,制定“小院有戏”演艺新空间年度工作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研究解决“小院有戏”演艺新空间品牌打造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第十八条区委网信办、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镇街,负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九条各镇街负责对辖区市场主体组织的“小院有戏”文艺演出活动和相关宣传报道进行意识形态风险审查,监督指导组织“小院有戏”文艺演出的市场主体履行好意识形态风险审核把关主体责任。第二十条申报市场主体应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对提供虚假资料、虚报、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经查实后追究其法律责任;收回扶持资金并取消当年及之后两年的申报资格,纳入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获得扶持资金的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资金,健全财务档案、独立核算,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财政、审计、检查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工作,如有评审过程中索取、收受不正当利益、擅自泄漏有关信息、资料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经查实后终止委托服务,并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小院有戏”演艺新空间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总量控制。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当年没有使用完的扶持资金,按照《门头沟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文化和旅游局共同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小院有戏”演艺新空间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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