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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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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6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2016年2月6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北京市密云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第一届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型、服务型政府。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第二章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六、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七、区长离京出差、出访、外出学习和休假等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八、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区政府办公室在区长、常务副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求真务实,精诚团结,勤勉廉洁,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十、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发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新城总体规划的调控作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十一、严格市场监管,健全公平准入机制,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十二、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完善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十三、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加强重大决策前期的调查研究,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十五、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区级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区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报请区委决定。十六、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和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和风险评估;涉及相关部门、镇街(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十七、区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民主党派渠道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人士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十九、区政府根据区改革、发展的实际,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文件。二十、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法规的事项、提请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区政府前必须经过法律论证和区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区政府办发布后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按规定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报区人大备案。二十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北京市的方针政策,并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区政府备案。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协调一致。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办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审查工作,每2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废止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范性文件。二十二、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明确执法机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执法联动机制。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二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并设立新闻发言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二十四、区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二十五、凡涉及群众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二十六、区政府要依法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询问、质询和检查;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二十七、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二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三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和行政投诉制度,确保信访和行政投诉渠道的畅通;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落实好各级领导接访制度。三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行政问责制度,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三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市委十五条意见和区委十九条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三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建设节约型机关。三十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第九章会议制度三十五、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碰头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三十六、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国家、北京市及区委的重要决定;(二)通报区人大、区政协会议情况;(三)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列席;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和区委有关部委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三十七、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审议需要向区委汇报、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二)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重大事项草案;(三)讨论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四)研究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需要区政府统筹协调的重大活动;(五)研究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向区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区的重要事项;(六)研究区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正职的提名,及区政府工作部门副处职和其他区属机构副处职以上(含副处职)干部的任免、交流等事项。(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和区委有关部委以及有关群众团体领导同志列席。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区长协调并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三十八、区长碰头会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沟通有关情况、部署近期重点工作。区长碰头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三十九、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有关专项工作和具体问题。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四十、提请区政府讨论的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分管副区长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区政府报告并在会议上做出说明。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碰头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专题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或主管单位负责。四十一、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碰头会议和区长主持的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由本人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出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应由参会人员本人提前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并向区政府办公室通报情况。四十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碰头会议的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副区长签发。四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专题(业)会议,会议材料由主管单位负责准备,提交分管副区长审定。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专题(业)会议,不得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区属二级班子正职和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全区性会议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第十章公文审批制度四十四、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中央关于精简文件的规定,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问题,以及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转发。对于年度常规性的工作,应建立相应的长效机制,原则上不再每年印发文件进行安排部署。四十五、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地区)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遵守《北京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京办发〔2014〕23号)以及区政府关于公文格式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并由主要负责人或由其委托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应按照职权和隶属关系行文,不得多头报送、越级报送。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区政府报文。四十六、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地区)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职能部门事项,在报送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经协商后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四十七、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地区)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区长并区长审批。四十八、区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修改、审批和签发公文,用笔应符合存档要求。四十九、区政府发布的命令(令)、决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及人事任免通知和报送市政府的文件等由区长签署。五十、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其中,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区长、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报告工作的文件,由分管副区长签发,重要的报常务副区长、区长签发。五十一、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地区)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要注重质量和时效,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篇幅。需要区政府制发文件、提请区政府会议研究等涉及重大事项的请示性公文,经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前5个工作日报至区政府办公室。第十一章内事活动制度五十三、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属区政府主办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办公室协调安排,统一报批。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向区政府行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批。五十四、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内事活动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超标准接待。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为出版物作序。遇特殊情况,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同意后安排,一般不公开发表。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地区)办事处举办活动,一般不邀请国家、北京市领导出席。确需邀请的,应报区政府批准。五十五、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举行的一般性会议、活动(如系统工作总结会、表彰会、代表会、招待会、纪念会、报告会)和礼仪性接见、参观、观摩演出、签字仪式、剪彩、联欢等内事活动,一般不安排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重要活动确需安排的,只邀请主管领导同志,并提前1周将活动计划(包括主办单位、规模、邀请领导同志范围、活动程序、持续时间、有关资料等)报区政府。五十六、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应从严掌握。除区政府组织或经区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外,区政府领导同志其他活动一般不做报道;确需报道的经参加活动的领导同志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五十七、为沟通情况,便于联系,区政府领导同志应认真及时填写“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安排表”,重要活动安排、地点应告知区政府办公室。第十二章外事活动制度五十八、区长、副区长出访,由主管外事的副区长审核,报区委书记、区长同意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区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和各区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出访,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并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行政副职领导出访,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后,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批。区政府领导同志外事活动由区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统一安排。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事活动要提前报区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备案。五十九、区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对外友好往来等方面的活动,需邀请市、区政府领导出席的,应书面报区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包括活动内容、参加人员、计划安排、有关材料等),由区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三章督促检查和绩效管理制度六十、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地区)办事处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区政府及各部门的督查机构要加强对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区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应进行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区政府部署工作的具体督办和向区政府领导反馈。六十一、区政府对各组成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绩效管理。每年进行绩效管理考评,重点考核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和有关单位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完成情况等。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地区)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区政府各项决策在本部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负全责。凡有时限要求的,严格按规定时限完成。区政府根据督查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给予批评。六十二、区政府督查室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督查反馈工作。对区政府部署的工作办理不认真的退回重办;对不按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理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有令不行,无特殊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要追究单位有关领导责任。第十四章重大事项审批制度六十三、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资金支出,均由使用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依法依规,按程序审批。(一)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二)列入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基本建设资金支出,由常务副区长、主管副区长共同审批。(三)中央及市级当年追加的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资金用途,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调整;中央及市级追加的专项资金形成结余结转的,经区财政局清理确认属于无需下达或无法下达的项目,需向市财政局报送详细说明报告进行备案后,由区财政局根据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按照同类、同方向、同领域的原则提出调整意见,由区长、常务副区长、主管副区长共同审批,并在区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情况。(四)预备费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用途执行,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动支预备费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共同审批。(五)年初预算未安排、没有中央及市级追加资金的支出,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共同审批;200万元以上的,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未经上述程序审批的,资金不予支付。通过上述程序审批的,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平衡安排,需调整预算的,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六)凡是财政性资金投入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一律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定进行评审;凡是列入北京市集中采购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六十四、区财政局每月向区长和常务副区长报告预算内外综合财政收入和支出详细情况。六十五、国有企业投资和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同意、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国有企业、区属集体企业转制,经主管部门同意、区国资委审核后,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六十六、城乡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城乡规划进行控制。城乡规划编制和调整、重大项目选址以及重点地区和重点地段建筑设计方案,由规划分局提出议题,报主管副区长审核,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六十七、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应当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第十五章作风和纪律六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六十九、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指导工作,改进调研的方式方法,注重听取群众意见,为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七十、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等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少陪同、不搞迎送、不实行交通管制、不扰民。除山区镇外,不在外用餐;需要用餐的,要严格按照工作餐标准执行。七十一、区政府领导同志出访次数、时间、国家数量、迎送等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外事活动中接收的礼品由区政府外事侨务办统一管理。七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政府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七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对外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七十四、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七十五、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区属机构领导同志离京出差、出访、外出学习和休假等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长离京出差、出访、外出学习和休假等,应事前向市政府报告;副区长离京出差、出访、外出学习和休假等,应事先报告区长。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访、外出学习和休假等,需提前向区长、主管副区长请假;处级副职行政负责人离京出差、出访、外出学习和休假等,需提前向主管副区长请假。七十六、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地区)重大项目建设,重大经济、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区政府请示、报告。第十六章附则七十七、区政府其他区属机构适用本规则。七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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