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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乡村旅游经营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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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区乡村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营商环境,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引导和促进我区乡村旅游健康发展,实现农民增收致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文旅局负责全区乡村旅游政策等指导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统筹协调推动全区乡村旅游工作;乡镇(街道)政府对本辖区内的乡村旅游工作负属地管理责任,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实现乡村旅游规范化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密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和旅游服务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章民俗村经营管理规范第四条民俗村是指区域相对独立,乡村民俗文化鲜明,拥有一定数量民俗旅游户的行政村和自然村。第五条民俗村要不断提升旅游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设置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公厕等配套服务设施,并做好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民俗村要设置游览导示和安全警示等标识,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区域和项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活动项目安全说明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本村的旅游服务热线电话。第七条民俗村的宣传广告、讲解词、宣传片等宣传内容要尊重历史,符合乡土民情,正面宣传民俗文化,宣传内容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第八条民俗村要积极举办乡村旅游节庆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和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批。第九条区文旅局要加强指导与监督,各属地政府要认真落实民俗村经营管理的主体责任,研究制定管理制度,全面规范民俗村经营管理,每个民俗村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第十条民俗村要加强公共环境卫生管理,提升村容村貌,确保村内无私搭乱建、乱设摊位、乱堆乱放等现象。第十一条民俗村要设立旅游秩序专(兼)职监督管理员,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并将诚信经营纳入到村规民约中,有效整治车辆乱停乱放、制止拉客揽客(摇小旗)、恶意竞价、欺客宰客等不良现象并及时处理旅游投诉。第十二条民俗村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设备,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第十三条民俗村要监督指导民俗户在确定菜品价格、房间价格时符合市场规则,明码标价,杜绝欺诈行为。第十四条各属地政府要加强镇域乡村旅游发展的统筹与规划,根据民俗村的资源禀赋,挖掘一村一品特色,打造“文化品牌”和“美食品牌”。第三章民俗旅游经营者管理规范第十五条民俗旅游经营者是指以乡村自然、人文旅游资源为依托,以农家民俗生活方式为特色,以当地人为经营主体,为游客提供餐饮、住宿、观光、休闲、娱乐等服务的乡村旅游独立经营户。第十六条民俗旅游经营者应加入民俗旅游专业合作社,并自觉服从民俗旅游专业合作社统一管理。第十七条民俗旅游经营场所的房屋建筑结构必须安全牢固,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建筑要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第十八条民俗旅游经营场所配备餐厅服务设施,应当依法取得餐饮等行政许可,达到消防安全条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备案;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第十九条民俗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住宿服务设施,要符合卫生标准,做到床上用品一客一换,配备必要的安全疏散标识和安全提示。第二十条民俗旅游经营者证照齐全,在明显的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亮照经营,诚实守信。第二十一条民俗旅游经营者在服务过程中,要强化服务意识,使用文明用语,做到着装整洁、暖心服务,以诚待客。第二十二条民俗旅游经营者要积极参加区文旅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属地政府组织的技能培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培训,提高服务水平,依法诚信经营。第二十三条民俗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违规行为:(一)沿路拉客、揽客行为;纠缠、胁迫、诱骗游客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行为;(二)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游客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三)采用价格战等恶性竞争行为;(四)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暗中提高产品价格;(五)不按照规定进行入住登记;(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民俗旅游经营者,由合作社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村规民约给予相应处理,对拒不整改的,给予其降级或取消其等级资质。涉及违法情节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章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经营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指通过开展不同类型的乡村旅游经营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特定产业形式,包括国际驿站、采摘篱园、乡村酒店、养生山居、休闲农庄、生态渔家、山水人家、民族风苑、葡萄酒庄9种业态。第二十五条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经营单位要服从属地和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严格遵守国土空间规划,严禁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第二十六条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经营单位要证照齐全,建筑、附属设施、服务项目和运营管理要符合应急、消防、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第二十七条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经营单位要配备停车场、游客中心、旅游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强化卫生管理,保证地面平整、无杂物、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并根据实际情况,打造小型美化环境的特色景观。第二十八条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经营单位的安全通道、疏散通道要保持通畅,安全标识明显,交通、游览、娱乐等各项设施的防护设备齐全。第二十九条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经营单位要制定紧急事件的安全预案,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紧急事件处理技能培训,并在显要位置标注紧急救助电话。第三十条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经营单位餐饮经营者要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管理及从业人员取得卫生部门统一颁发的健康证。第三十一条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经营单位住宿设施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在客房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基础配套设施。第三十二条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经营单位收费要符合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严禁价格欺诈;严禁向旅游者虚假宣传、制假售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严禁强买强卖;严禁销售涉黄、涉毒、涉暴的旅游商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章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第三十三条镇域内旅游交通干线两侧、民俗村周围、景区周边,绿化美化,环境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挤街占道,无白色垃圾及其它废弃物。第三十四条维护公共秩序,镇域内干线两侧及景区周边,无流动摊贩,无强买强卖,无站街揽客,无黑车黑导。第三十五条镇域内各种标识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信息准确,牌面整洁,无乱贴乱画违法小广告。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乡村旅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指导、属地管理”原则。成立乡村旅游联合监督检查工作小组,由区主管领导任组长,区文旅局、公安分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支队等部门为成员。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文旅局,区文旅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乡村旅游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镇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承担乡村旅游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第三十七条各镇政府每月对民俗村、民俗旅游经营者、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接待单位的旅游秩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形成记录,保证乡村旅游市场秩序稳定。第三十八条各镇将各村情况进行汇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并积极组织整改,每季度将开展乡村旅游经营管理情况上报区文旅局。第三十九条区文旅局对各镇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并对镇级无法解决的问题或需要领导小组协调的事项,组织召开乡村旅游联合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联席会进行研究解决。第四十条由区文旅局聘请第三方通过实地走访、抽样调查、电话回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镇乡村旅游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将检查情况反馈至区文旅局,区文旅局将存在问题反馈至各镇。第四十一条区文旅局每季度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各镇开展联合大检查,将检查结果结合第三方检查情况进行打分,并对各镇进行综合排名。第七章奖惩制度第四十二条通报约谈。每季度将检查结果在区政府常务会议上进行通报。对连续两次年度综合排名后两名的镇,由区主管领导约谈镇主管领导;对连续三次及以上综合排名后两名的镇,由区长约谈镇主要负责人,并在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区文旅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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