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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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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密云县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办法》已经2009年10月30日第69次县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2009年11月17日密云县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作用,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本县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城市建设占地转非劳动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和大中专毕业生,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和北京市促进就业再就业相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劳动力,是指具有本县城镇户口或农业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应届及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困难家庭和残疾大中专毕业生、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县工商部门注册并属地纳税的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网吧除外)。第三条县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提高就业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为本县城乡劳动力就业提供机制保障。第四条县政府将控制失业率、增加就业岗位和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重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列入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党政一把手的考核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第五条县政府在制定涉及全县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将把扩大就业作为重点考虑因素,同时进行经济项目可行性分析与就业需求预测、经济项目与分流安置劳动力、经济项目运行与就业服务等工作。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第六条加强乡镇(街道)社保所和村(社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基础性作用。依托乡镇(街道)社保所和村(社区)就业服务站,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日常援助和重点帮扶。第七条鼓励本县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优先招用本县城乡劳动力、城市建设占地转非劳动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和大中专毕业生。凡当年累计招用本县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城市建设占地转非劳动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和大中专毕业生20人以上,签订2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到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用备案手续,按时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后,按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招用20人不满50人的奖励1万元;招用50人不满100人的奖励3万元;招用100人以上的奖励5万元。第八条对招用本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劳动力、城市建设占地转非劳动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一)用人单位招用女年满35周岁以上、男年满40周岁以上(以下简称“3540”人员)城乡劳动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和大中专毕业生,非征地单位招用城市建设占地转非劳动力,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到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用备案手续,按时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后,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对其中招用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的用人单位,按每招用一人给予用人单位每年100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二)用人单位招用女年满35周岁不满40周岁、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城乡劳动力、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困难家庭和残疾大中专毕业生,非征地单位招用城市建设占地转非劳动力,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到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用备案手续,按城镇职工标准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后,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三)招用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城乡劳动力、零就业家庭中“3540”以上城乡劳动力、经市里认定的我县水库周边13个乡镇186个行政村中“3540”以上农村劳动力及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3540”以上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鼓励城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自谋职业。凡女年满30周岁不满35周岁、男年满35周岁不满40周岁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通过自谋职业实现就业的,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同时免收其存档服务费。第十条“3540”以上城乡劳动力,城市建设占地转非劳动力和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实现向六环以内地区企业就业(不含出租汽车司机),其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履行劳动合同满1年后,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1年。第十一条建立就业再就业工作奖励制度。对当年出色完成各项就业指标的乡镇(街道)及县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给予奖励,用于开展就业工作。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本县城乡劳动力、占地转非劳动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和大中专毕业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重复招用的人员,以及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的人员,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劳务派遣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不列入本办法补贴范围。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04〕78号)、《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密云县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方案的通知》(密政办字〔2007〕53号)和《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帮扶工作确保辖区无零就业家庭的补充通知》(密政办字〔2008〕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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