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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县域内房地产项目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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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4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县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与纳税形成财政收入关系不一致的行为,维护房地产项目开发所在地利益,有效防止县域内项目迁移和镇街无序竞争,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县域内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二章开发项目土地审批与认定第三条县域内开发新土地项目必须报县政府审批。第四条县域内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县国土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信息化委、财政、税务等部门对开发项目的土地性质、土地隶属关系、纳税隶属关系进行认定。第三章企业注册与纳税管理第五条凡在我县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的企业必须在我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按照税法等有关规定向我县缴纳相关税收。已在我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房地产企业,原则上不得变更纳税隶属关系。确需变更的,须迁出地和迁入地共同向财税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税部门依法进行审核办理。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隶属关系和企业纳税隶属关系一致的,一律在企业注册地纳税。第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隶属关系和企业纳税隶属关系不一致的,仍在企业注册地纳税,但以开发项目土地隶属关系为准划分财政收入。第四章财税利益的调整第八条财税利益调整的范围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后立项的和2011年1月1日以前立项未实现商品房销售纳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第九条开发项目土地隶属县本级由镇街所属房地产企业开发的,经认定核实后,财政部门按其纳税形成的镇街财政收入等额划入县本级,相应调减相关镇街的财政收入任务数。第十条开发项目土地隶属镇街由其他镇街房地产企业开发的,由镇街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一方提出申请,经财税部门核实镇街双方确认后,由县财政局在年终镇街体制财力结算时进行财力调整。第五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一条自发文之日起不按本办法执行的,由县国土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信息化委、财政、税务等部门对县域内互拉项目,无序竞争行为进行认定,按违规形成镇街财政收入的110%在年终镇街体制财力结算时扣回县本级。第十二条自发文之日起对扰乱我县经济秩序,违规返还县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的行为,财政部门按其返还企业资金的双倍在年终镇街体制财力结算时扣回县本级。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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