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给予县经济开发区财政支持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4日 政策文号:密政发〔2008〕53号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关于给予县经济开发区财政支持的办法》已经2008年9月24日第47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2008年10月14日关于给予县经济开发区财政支持的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县经济开发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支持县经济开发区做大做强,结合本县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给予支持的企业是指县经济开发区和县经济开发区从县外引进、在县经济开发区注册登记的落地生产经营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企业)。第三条财政给予县经济开发区和企业支持的资金核算范围是指形成县级财政收入部分的税收,不包括有专门用途的收入。第四条对县经济开发区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的财政支持办法:以县经济开发区2007年底以前入区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企业)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5000万元为基数(实际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4994万元),基数以内部分全部支持,超过基数以上部分县与经济开发区按4:6分成;未完成财政收入基数,按实际完成数给予县经济开发区支持。第五条成立县经济开发区财政所,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落实市、县有关对县经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实施对县经济开发区支持资金的审核监督管理;(二)协助工商、税务等部门做好县经济开发区的企业注册、税务登记工作,做好县经济开发区内的各项税费征管工作;(三)协助县经济开发区做好土地、地上建筑物等国有资产管理,及时、准确登记财产物资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四)做好财政财务日常账表的管理工作(不包括县经济开发区机关财务),及时收集、汇总、报送开发区内的信息资料。第六条县财政局实行季度预拨、年终考核结算等方式,将支持资金拨付到县经济开发区财政所,再由该财政所兑现给县经济开发区和企业。第七条县财政给予县经济开发区的支持资金应用于区内企业在本县范围内扩大再生产、技术革新、新产品研制、节能减排降耗以及与企业发展有关的支出等,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第八条县财政局负责对县经济开发区落实财政支持政策、支持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遇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时,此办法将做相应调整。第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支持期限暂定4年。《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给予引进落地生产经营企业财政支持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07〕22号)、《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引进落地生产经营企业财政支持办法》(密政发〔2004〕38号)、《关于对几个重点工业企业发展给予扶持专题会议纪要》(密政字〔2004〕139号)和《县工业开发区发展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密政字〔2004〕186号)中涉及支持县经济开发区和区内企业的相关财政政策条款停止执行。在本办法执行中遇有的具体问题,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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