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7日
政策文号:密政发〔2012〕7号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密云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2011年12月5日第45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2012年1月17日密云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密云县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保障改善民生、推动技术创新、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密云县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的中小企业。第三条县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由县财政在年度本级预算中安排,并根据发展需求逐年递增。第四条鼓励发展现代制造业,吸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和总部经济,加快从传统发展模式向绿色、高效、高端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一)支持重大项目引进。对新引进协议投资额5亿元以上、符合主导产业和两新产业的重大项目,当年资金到位率60%以上、6个月内开工建设的,给予单个项目一次性支持100万元。(二)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入驻我县数字信息产业基地。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全国软件企业百强”在我县设立总部基地的,给予一次性支持100万元。(三)支持技改扩规项目。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到位资金额的2%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与银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资金已到账且开始付息)的企业,也可按贷款额度的2%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四)支持企业总量增长。对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5%—25%的,给予一次性支持20万元;同比增长25%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1亿元的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0%—30%的,给予一次性支持5万元;同比增长3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支持10万元。第五条鼓励提升农民就业产业基地和创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一)鼓励镇街腾退园区内低效土地。腾退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企业用地或具有合法手续的镇街企业用地,签订腾退补偿协议、拆迁合同并支付补偿款的,按每宗地腾退土地面积,给予镇街每亩5万元补偿。(二)鼓励镇街盘活闲置资产。盘活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支持100万元;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支持150万元。(三)单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给予支持,单个基地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一)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对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对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支持20万元。(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和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融资。对增加研发设备、仪器的企业,给予当年研发设备、仪器投资总额3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认定的融资项目,按照当年融资额的2%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三)鼓励企业主导标准制订工作。标准颁布后,经认定给予负责制订国际标准的企业一次性支持100万元;给予负责制订国家标准的企业一次性支持50万元;给予负责制订行业标准的企业一次性支持30万元。第七条支持生产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一)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企业本年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含)以上的,按新增流资贷款额的1.5%给予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二)以集合信托、集合债、集合票据等新型方式融资的企业可获得贴息支持(含担保费用的支持)。贴息标准为企业当年融资额的2%,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八条支持企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一)对年耗能1000吨标煤以上生产型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按照同比口径,每节约1吨标煤(节能量测算参照统计局数据)给予100元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二)淘汰落后产能依据企业人员安置、总资产规模,确定支持额度。安置职工100—200人、资产总值500万元(含)—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安置职工200人以上、资产总值10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一次性支持100万元。(三)被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被列入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给予一次性支持30万元。第九条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完善县域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一)鼓励生产型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单个项目当年信息化建设投资总额2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总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二)经认定运营良好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当年信息化建设投资(含硬件、软件)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十条鼓励落地工业企业将结算中心、研发和销售总部迁入密云,鼓励食品饮料企业向一产延伸、向三产辐射,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按当年设施、设备投资总额的5%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十一条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创建品牌。上市资源企业、品牌企业,除享受密政发〔2011〕28号文件、〔2011〕29号文件扶持政策外,优先享受本办法支持。第十二条扶持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县经济信息化委初审后,会同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部门组成“专项扶持资金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扶持和奖励对象,经县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局统一拨付。第十三条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申报项目由专项资金评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第十四条申请企业对申报材料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责令退回全部资金,并永久取消申请资格,同时将不良信息予以披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同一项目,已享受国家、市、县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同一年度内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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