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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密云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综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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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密云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密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内控机制,深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国库管理相结合,构建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政府资产综合管理新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强化和落实管理职责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进一步理顺和巩固“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完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一)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区财政局是区政府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全区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3.负责组织编制我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按照规定和权限审批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行为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组织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4.负责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5.建立和完善全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监管。6.研究建立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7.监督、指导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二)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会同区财政局制定行业专用设备的资产配置标准。2.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3.组织、审核、汇总、上报本部门所属单位固定资产年度计划和固定资产年度预算。4.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5.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并上报区财政局。6.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资产的共享、共用,同时报区财政局备案。7.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8.监督本部门所属单位经营性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9.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10.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三)预算单位主要职责各预算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2.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3.拟定本单位固定资产年度计划,编制固定资产年度预算。4.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5.按照规定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国有资产实施政府采购。6.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保证经营收入纳入单位部门预算。7.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机制的建立工作。8.接受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控资产配置“入口关”,配置资产应当以满足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为原则,与单位的机构编制人数、职能设置、业务发展规划等要求相适应。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执行《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15〕16号)规定的日常办公设备配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采取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进行配置。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配置资产,由单位根据业务需求、资产存量、配置标准、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单位上报的资产配置预算进行审核,并报区财政局审定;区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提交的资产配置申请,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核,确需租赁和购置的根据财力情况予以安排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非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根据资产存量、配置标准等进行审核。确需购置的,由主管部门下达批复文件,同时报区财政局备案。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资产,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资产使用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项资产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资产使用管理的内部流程、岗位职责和内控制度,充分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条码管理优势,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规定,及时将配置的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固定资产价值变动,应上报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报区财政局审批,经批准后单位对固定资产的有关账面作相应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行政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各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必须按照《密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密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密财发〔2016〕30号)的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资产处置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及投资(股权)、股份的处置,固定资产盘亏、非正常损失核销,呆账及其他流动资产核销,以及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批量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批准。国有资产调拨、捐赠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部门批准。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报区财政部门批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存货,以及规定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报废损失等,由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区财政部门备案。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进场交易,需处置的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区财政局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拍卖。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核销和单位自行处置的电子废弃物必须无偿交给华新环保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严禁对电子废弃物自行进行处置,不得以任何名义将电子废弃物交给处置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各单位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电子废弃物回收确认书上报财政局备案。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事业单位出租、对外投资收入,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问责机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进行处罚:(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2.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3.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4.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5.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北京市密云区财政局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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