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谷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平谷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9日
政策文号:京平政发〔2018〕22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7〕10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指由政府以出让、转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价款。包括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等收入。具体内容如下:(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四)转让房改房以及购买、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六)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七)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八)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对于划拨土地的预付款,同样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管理。第三条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代收售房土地收益的通知》(京国土产〔2015〕425号)要求,由属地征收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上市出售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各项土地价款,纳入市级非税收入系统统一管理。由区规划国土分局开具《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出卖人或买受人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区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工作,会同区规划国土分局按照市级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制定平谷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相关政策。第四条平谷区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区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对于土地出让收入收缴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全部缴入市级国库;对于土地出让支出一律通过区级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核算。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五条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形成的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级国库,在市财政局预扣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和轨道交通等重大事项资金(以下简称“轨道交通资金”)后,划入区级国库,形成区级土地出让收入(包括土地开发成本和区级土地出让收益),纳入相关科目核算。其中,新增费按照当年全区实际应缴纳金额标准,于当年年末与市财政局进行清算。(一)新增费。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规定,按照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和相应等别征收标准进行缴纳,平谷区土地等别为九等,征收标准为34元/平方米。我区应缴纳的新增费由市财政局在收入划转前按土地出让总价款扣减土地开发成本后的20%进行预扣。(二)轨道交通资金。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从区县土地收益中增提市政府轨道交通等重大事项资金的通知》(京财经二〔2012〕1483号)规定,我区应缴纳的轨道交通资金由市财政局在收入划转前按土地出让总价款扣减土地开发成本后的20%进行扣除。第六条区财政局按规定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分别形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教育资金收入”“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入”等。(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5〕855号)规定,按照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的15%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平谷区土地等别为九等,征收标准为47元/平方米,纳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科目进行核算。(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区财政局从区级土地出让收益(区级土地出让收入扣减土地开发成本)中按10%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纳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科目进行核算。(三)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口径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经二〔2013〕2677号)、《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补充通知》(京财经二〔2015〕36号)规定进行计提,并于年终一次性上解市财政局。(四)教育资金。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口径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经二〔2013〕2677号)、《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补充通知》(京财经二〔2015〕36号)规定进行计提,由区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转列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五)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9〕315号)规定,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与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口径相同。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七条区级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拆迁补偿和土地开发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支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及其他支出。第八条征地、拆迁补偿和土地开发支出。主要指政府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开发成本等。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对于一级土地开发单位合理管理费用纳入前期土地开发相关费用予以保障。第九条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市、区级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第十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分配及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4〕6号)等文件规定,计提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新建、收购和长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支出,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支出,以及公共租赁住房贴息奖励资金支出。第十一条城市建设支出。用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第十二条支农支出。包括被征地农民补助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一)被征地农民补助支出。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执行。(二)农业土地开发支出。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按照政府土地复垦计划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用于农村饮水、沼气、燃气、电力、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并纳入财政项目支出管理。第十三条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第十四条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第十五条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对于符合《平谷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区位补偿价、面积控制标准、产业安置标准、补助费的指导意见(试行)》(京平政发〔2017〕33号)规定的产业安置政策的,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规定执行。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预决算管理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区规划国土分局与区财政局要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区规划国土分局应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抄送区财政局。第十八条区财政局、区规划国土分局要与区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第十九条区财政局要会同区规划国土分局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区财政局、区规划国土分局、区审计局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对于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或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规划国土分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平谷区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试行)》(京平政发〔2010〕53号)同时废止。如遇中央或北京市政策出现重大调整,相应调整本办法。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9日印发
北京平谷区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谷区产业项目“专事专议” 制度(试行)》的通知
2024-12-29
平谷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12-06
平谷区关于开展2023年度《平谷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4-12-06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平谷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4-11-01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谷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6-04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谷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20242026年)》的通知
2024-05-11
平谷区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工作的通知
2023-01-29
平谷区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荐工作的通知
2023-01-29
北京平谷区产业园区
-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北京-平谷区
-
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
北京-平谷区
-
大兴庄镇大数据产业园区
北京-平谷区
-
金海湖地区大数据产业园区
北京-平谷区
-
南独乐河镇电子信息产业园区
北京-平谷区
-
平谷电子信息产业园区
北京-平谷区
北京平谷区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北京平谷区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立即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