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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胜利街道办事处顺义区胜利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2024)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胜利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是辅助人员管理、教育和考核等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胜利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配备的辅助人员。第二条辅助人员作为胜利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辅助力量,由胜利街道办事处和综合行政执法队统一调动、指挥,并开展业务工作。第二章基本准则及岗位职责第三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和城市管理检查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第四条辅助人员应当忠于使命、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文明执勤、严格管理,积极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第五条辅助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城市管理检查行为,不得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协助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第六条辅助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被检查单位,保护被检查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协助管理工作。第三章日常管理及行为规范第八条街道工委对辅助人员坚持按照机关工作人员统一要求和管理。第九条配备城市管理检查车辆,通讯设备及相关执法装备,保证工作实效性。第十条辅助人员享受机关干部统一工作餐,并参加街道及执法队统一安排的加班、值班。第十一条工作期间,辅助人员做到如下:(一)辅助人员作为城管执法辅助力量,不得单独从事执法工作,外出执勤需由正式队员带领、安排;(二)统一着制式服装,佩戴相关标识,参照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规范言行举止,工作期间以外,一律不得穿着工作制服;(三)辅助人员出勤时,在公共场所,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以物扇风、使用电子娱乐产品;不得打闹、喧哗、吸烟、进食等;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相关事宜;(四)辅助人员作为基层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国家法制尊严,自觉维护队伍形象,不得发表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言论,不得发表不利于团结的言论;(五)辅助人员应自觉做到团结同事,尊敬领导,不得当众与同事发生冲突,或当众顶撞领导;(六)辅助人员应及时准确完成上级领导布置的工作,注重质量,讲求效率,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随意串岗,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工作期间办私事;(七)辅助人员要随时保持通信畅通,变更联系方式的要及时通知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人员,手机在工作期间必须保持开机,随叫随到;(八)保持辅助人员队伍廉洁作风,检查期间不得收受被检查对象财、物、卡、礼金、有价证券等;(九)接待和服务群众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态度和蔼,热情服务,规范使用文明用语,不得辱骂、粗暴对待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十)完成领导交派的其他临时性任务。第四章辞退管理第十二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索取财物、收取贿赂,或与管理对象共同谋利的;(二)暴力执法,寻衅滋事,挟嫌报复,打骂当事人的,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三)在岗不尽责、不管事、见违不纠,或向管理对象通风报信的;(四)脱岗、迟到、早退,累计3次(含)以上的;或有无故脱岗记录、旷工记录累计2次(含)以上;(五)违反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不服从领导安排,不服从管理,经教育不改正的;(六)在工作日午间饮酒,在值班期间饮酒,着制服在社会公共场所饮酒的;(七)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岗位分配及调整的;(八)在工作中多次出现严重差错,不能胜任辅助人员工作的;(九)有道德品质劣迹,且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五章考勤及请销假第十三条辅助人员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辅助人员必须按照实际用工单位规定的时间准时上下班,并到办公室进行签到,不得无故缺勤、旷工、迟到、早退;上班时间后2060分钟到达视为迟到,下班时间20分钟以前离开视为早退,迟到与早退累计2次视为事假一天,按事假相应处理办法处理;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无故脱岗和不按规定时间到单位报到、超过批准假期的视为旷工。第十四条辅助人员因个人原因或患病,需填写《辅助人员请假单》,并经主管副职批准,病假需持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上报《辅助人员请假单》者,应及时补办请假程序。第十五条辅助人员享有婚丧嫁娶、生育等法定假期,参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辅助人员的考勤由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记录,并如实填写《考勤记录表》,每月25日前将考勤表报送街道办公室。第六章考核第十七条胜利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组织实施辅助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应确保考核过程公开透明,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在队伍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胜利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负责对绩效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十八条辅助人员考核结果作为教育培训、工作调动以及评优、惩处、年终奖励、退回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若辅助人员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出现本规定第十二条之一的,由执法队对其进行警告;如仍不改正,由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屡教不改者,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胜利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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