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合同审核备案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7日
政策文号:顺政发〔2024〕21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合同审核备案工作,防范政府合同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区人民政府以及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其他区属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订立的各类合同,包括框架协议、意向书等合意性法律文件。第三条按照“谁订立、谁负责”的原则,订立单位应当对其订立的政府合同履行审核责任。以区政府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由合同起草单位承担审核责任。各单位对其下属单位订立的政府合同履行监督责任,做好政府合同备案工作。区司法行政部门发挥法治保障作用,对本办法规定的特定政府合同进行审核备案。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政府合同审核备案工作。第四条区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各单位审核备案工作的指导,组织推进本办法的实施。各单位落实审核备案工作的主体责任,配强人员力量,强化资金保障,提升工作实效。第五条鼓励各单位充分发挥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协助进行审核备案工作。第二章合法性审核第六条以下政府合同应当在签订前由承办单位经其审核备案机构合法性审核后,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一)区人民政府订立的政府合同;(二)各单位在签订前需提请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及以上会议审议的政府合同,以及各单位自行订立的涉及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战略合作、招商引资、征地拆迁、政府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政府合同。各单位自行订立的其他政府合同,应当在签订前由其审核备案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不得签订任何政府合同。第七条报送合法性审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拟订立的政府合同文本及其附件、起草说明;(二)合同条款的内容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而拟定的,应当指明具体的规定内容,涉及其他政策文件的还应当提供文件全文;(三)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对方当事人的,应当提供确定成交供应商、中标人的文件;(四)对方当事人依法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的,应当提供资质证明文件;(五)审核部门(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审核部门(机构)应当对报审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核部门(机构)予以退回。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除应当提供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报审函和本单位审核备案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报审函中应当明确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的理由。第八条审核部门(机构)应当严格审核以下内容:(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合同订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三)合同用语是否严谨规范;(四)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明确、合理可行;(五)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第九条合法性审核以书面审核方式为主,并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其他审核方式,但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对涉及相关领域重点工作、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等情形的政府合同,审核部门(机构)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合法性审核并提出法律意见的,各单位审核备案机构应将上述法律意见附于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后并在正文中写明采纳情况。第十条审核部门(机构)一般应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审核过程中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以及起草单位补充说明情况、提供材料等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限。第十一条因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而订立政府合同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合理确定合法性审核期限并优先予以审核。前款所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承办单位(机构)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政府合同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对合法性审核意见,承办单位(机构)与审核单位(机构)存在重大分歧,经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的,承办单位(机构)应当在提请集体审议时详细说明情况、理由和依据。第三章备案第十三条各单位订立的总额在一百万元(含)以上的政府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前款规定的政府合同,各单位已在签订前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的,不需报送备案。第十四条报送备案应当提供报备函、已签订的政府合同文本及其附件、本单位审核备案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其他材料按照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的规定执行。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区司法行政部门予以退回。第十五条区司法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备案后发现合同存在法律风险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另行出具备案审查意见书,明确提出意见。第十六条对于备案审查意见书所提出的意见,承办机构应当依法合规采取订立补充合同、变更合同内容、解除合同等措施,及时有效进行处理。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七条国家、北京市的有关机关在相关领域已经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提倡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审核备案台账,并加强对审核备案数据的统计分析。鼓励各单位建立政府合同审核备案平台,加强政府合同审核备案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质效。第十九条区司法行政部门、各单位应当对政府合同审核备案材料妥善保管,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第二十条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核文书格式实行统一化管理,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区审计、财政部门在对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审计、监管工作中查阅相关政府合同时,应查验合同是否已履行合法性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其政府合同的审核备案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各单位应当对其下属单位订立的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合同备案制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区属国有企业订立的有关合同进行监督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由区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镇人民政府依法分工负责。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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