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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关于印发通州区政务专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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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区政务专网的管理,依据《北京市政务外网管理办法》、《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北京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和其他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通州区政务专网是北京市电子政务网络中政务外网的延伸。政务专网由区、乡镇(街道)、社区(村)三级网络组成,基于电子政务传输网络建设,各单位通过电子政务传输网接入政务专网。第三条政务专网作为我区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主要满足各级政务部门日常业务的需要,各接入单位应加强接入网络的安全管理,确保其稳定、可靠运行。第四条政务专网的建设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各单位不得新建部门专网,已有部门专网应逐步整合。第五条政务专网按照统一标准、分级运维的原则进行管理。各乡镇(街道)、各接入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规范运维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和完善岗位培训机制,逐步实现全员持证上岗。第六条政务专网运维经费由区级财政负担。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一)政务专网总体规划,并对各单位接入政务专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二)政务专网相关制度、标准、规范的制定及发布。(三)对新建业务系统涉及的政务专网相关业务需求的审批。(四)政务专网的运维监管及重要业务备案。第八条区信息中心负责:(一)政务专网有关制度、标准的宣传贯彻并落实,以及接入单位的技术指导和培训。(二)依据政务专网的统一规划,负责电子政务传输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三)政务专网运维和安全管理。(四)政务专网相关业务办理。(五)政务专网网络地址和域名的统筹规划、分配和管理。(六)对政务专网接入单位的局域网建设和运维管理进行技术指导。(七)配合市政务外网管理部门做好市级业务开通工作。第九条政务专网接入单位负责:(一)按照政务专网统一规划和标准,做好本单位接入政务专网的局域网的规划、建设、运维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上报网络及业务系统情况。(二)加强局域网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测评。(三)完善局域网管理制度,加强重要业务系统的备份工作,及时做好网络故障信息报送。第三章接入管理第十条政务专网覆盖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下属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乡镇及所辖行政村村委会、街道及所辖社区居委会。其他确有需求的单位,经区领导批准后接入,接入经费由接入单位自行解决。第十一条政务专网提供与互联网逻辑隔离的网络环境,涉密信息不能在政务专网上传输。第十二条各单位与市级单位的纵向业务系统应通过政务专网与市政务外网的统一接口实现。第十三条未接入政务专网的单位,其应用系统访问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或传输频度低于每月一次,均不能接入政务专网。第十四条接入政务专网可以通过专线和公共网VPN两种方式,具体接入方式应当根据拟承载业务系统的数据量和实时性要求进行确定。第四章接入政务专网的局域网管理第十五条各接入单位应加强对局域网的管理,由专人负责局域网运维,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制度上墙工作。第十六条加强局域网机房环境建设,为设备提供安全可靠的运行环境。对于涉及政务专网设备的机房,重点做好电力保障工作。第十七条按照设备资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政务专网与本单位局域网的管理分界点。第十八条接入单位均通过政务专网统一出口访问互联网,严禁将其他互联网出口通过局域网与政务专网连通。第十九条各接入单位可根据需要建立局域网网络管理系统,并为区级网管平台提供网络管理信息共享接口。第二十条各接入单位应按照时限要求,做好网络建设情况报备、网络故障信息报送等工作。(一)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单位局域网建设情况向区信息中心备案。(二)依据《政务网络问题严重等级报告表》(详见附件)的相关要求报送网络故障及处理信息。第五章应急保障第二十一条各接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保障预案,并及时做好修订工作。第二十二条各接入单位应及时上报应急保障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应急保障费用纳入网络运维经费预算。第二十三条各接入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全区专网保障工作。第六章费用管理第二十四条通过租用专线接入政务专网的各区财政拨款单位的线路运维费由区财政负担,区信息中心统一支付;其他单位线路运维费自行解决。第二十五条政务专网与接入单位局域网的投资分界点为网络接入设备,该设备及局域网所需费用由各接入单位负责。第七章奖惩第二十六条区经济信息化委每年对在政务专网运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扬。第二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况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一)各接入单位出现网络严重故障或屡次出现网络故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未经允许,擅自更改政务专网的连接线路、网络接入设备配置或网络地址的。(三)未经安全测评,擅自将政务专网与其他网络连接的。(四)未经允许,擅自在政务专网上开通业务系统的。(五)局域网管理不规范,私加路由及无线发射设备的。(六)被撤销单位未及时办理政务专网网络撤销手续的。(七)未按要求及时提交备案的。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政务专网的管理部门和各接入单位。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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