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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关于印发通州区政务网站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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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政务网站群建设和管理,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和首都之窗网站群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通州区政务网站群是指以区政务门户网站“北京·通州”为主站,以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人民团体和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或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的政务网站为分站的网站群,是我区通过互联网统一进行政务信息发布、在线办事服务和政民交流互动的窗口,是我区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区电子政务应用的载体和平台之一。第三条通州区政务网站群主站暨区政务门户网站由区政府主办,区政府办公室、区经济信息化委承办,区信息中心负责日常运行维护。通州区政务网站群各分站暨各部门、各单位政务网站由各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和日常运行维护。第四条通州区政务网站群采取集约方式建设,区政府建立统一的网站群平台、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构成全区政务服务信息平台,使政府信息公开、网上服务、公众参与等方面共建、共享、互动。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通州区政务网站群建设与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网站群建设的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网站群的顶层设计和规划建设。区信息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网站建设和管理的分管领导,确定责任机构并保证必要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配备能够满足工作要求的网站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分管领导和网站管理员如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区信息中心备案。第七条从事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了解政府工作业务,具有一定的计算机软件操作使用能力,并参加区信息中心组织的各项工作培训。第八条建立通州区政务网站群建设和管理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在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下,由区政府办公室、区经济信息化委牵头,每半年召开一次,协调网站建设管理重大事项,指导区政务网站群建设。第三章网站建设第九条通州区政务网站群采用统一的系统运行支撑平台。区信息中心负责通州区政务网站群系统运行支撑平台的建设;负责为各分站建设提供软硬件技术支持。各分站使用通州区政务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远程对区政务门户网站各栏目和本单位分站进行管理维护。未建网站单位,不得独立建站,应充分利用通州区政务网站群的软硬件资源进行建设。第十条通州区政务网站群系统运行支撑平台由区信息中心负责运行维护,所需资金列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各部门、各单位网站要纳入通州区政务网站群,区财政不再承担部门网站建设、更新、运维等一切费用。第十一条通州区政务网站群建设,本着统筹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区信息中心负责主站的规划建设和栏目设置等,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全区规划和统一要求,规划建设本部门、本单位网站的栏目、内容和应用,创建适合本单位实际的特色栏目和应用。第十二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州区政务网站群主站及各分站的域名管理遵循以下规范。(一)区政务门户网站域名为http://www.bjtzh.gov.cn,中文实名网址为“北京·通州”。(二)通州区政务网站群各分站域名为http://xxx.bjtzh.gov.cn。其中xxx一般为各单位的汉语拼音缩写。为适应不同访问者习惯,在遵循《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等关规定的基础上,经区信息中心同意,可以注册多个域名。第十三条通州区政务网站群各网站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有条件的网站还可编制繁体中文版和外文版,逐步扩大服务范围。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四条网站运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各单位做好本单位政务网站发展规划、内容保障、组织协调和应用推广等业务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可靠的政务网站运行管理机制。第十五条通州区政务网站群主站和各分站运行使用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技术维护,由区信息中心负责。网站日常信息维护由各部门负责。第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定网站管理维护人员及其任务、职责、权限,并报区信息中心备案。区信息中心对管理维护人员进行权限统一管理。对网站管理维护人员的权限管理要坚持“按需授权,严格控制,跟踪管理”的原则。根据各单位网站管理人员设置与变动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管理维护人员的权限进行析权、授权、调整、暂停、启用、注销。要建立完备的权限管理档案,详尽记录权限管理情况,以备查阅。第十七条所有网站管理维护人员使用区信息中心统一授权的用户名、密码,登录有权限的内容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第十八条区信息中心负责全区网站管理维护队伍的业务指导、培训;采取有效形式,借助社会技术力量,保障网站群畅通运行。第十九条通州区政务网站群逐步实行技术外包服务方式进行建设、管理,招聘有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网站设备维护和信息系统的开发、管理、升级服务。第五章信息维护第二十条区信息中心是通州区政务网站群各网站信息维护更新的监督管理部门。各网站信息的组织、发布、转载应当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各分站要严格按照网站信息采集、编校、审核和报送工作流程及各自权限,做好本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维护更新和向区政务门户网站推荐信息工作。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检查本单位网站的静态信息和区政务门户网站中涉及本单位的静态信息,对失效的信息要及时更新,失效的文件要及时撤销,以确保网上信息的准确、安全、完整和统一。静态信息主要包括机构职能、内设机构、领导简介等单位情况,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作部署、办事指南等政务信息,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财政预算、决算报告,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及办理情况,其他按规定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区信息中心每月对通州区政务网站群各网站静态信息进行检查,对未及时更新信息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下达整改工单,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上报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区党政机关信息网(内网)上进行通报。第二十二条各分站政务动态信息栏目,每周更新条数不少于2条,每月更新条数不少于10条,保证信息更新、审定和发布的时效性、准确性和规范性。随着首都城市副中心建设的发展,动态信息的更新数量要求逐步增加。政务动态信息主要包括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人事任免情况,地区、部门工作动态和行业信息,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区信息中心每月对通州区政务网站群各网站动态信息进行检查,将检查统计结果在区党政机关信息网(内网)上进行通报。对于超过3个月未更新的栏目,下达整改工单,限期整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则须合并栏目或撤销栏目;对于超过3个月未更新的分站,下达整改工单,要求限期整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上报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直至关闭该分站。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网站建设和管理的分管领导,为本单位网站栏目信息更新和本单位所承担的区政务门户网站栏目信息更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网站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网站和本单位所承担的区政务门户网站栏目更新的具体工作,并配合区信息中心做好本单位网站有关栏目建设工作。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相关机制,引导增强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通州区政务网站群信息更新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保障和促进通州区政务网站群信息更新工作正常运转和优质高效。每年底,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经济信息化委、区信息中心将评选表彰通州区政务网站群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政务信息的组织发布工作。(一)信息组织发布工作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二)信息组织发布工作应当接受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三)信息组织发布的范围:各级政府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应组织上网。(四)上网信息的主要内容: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结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2.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重大工程、重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3.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政策、法规解读信息;4.重要政务、社会活动情况;5.重大决策,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6.本地自然地理、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社会事业、社会生活等信息;7.有利于市民生活、学习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服务信息;8.本部门、本地区特色信息;9.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关心的热点,组织发布政务各类专题信息。第二十六条各网站不得发布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传播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四)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恐怖、暴力或教唆犯罪的;(五)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七条上网信息应符合有关语言文字规范。(一)各单位发布的各类信息必须完整、准确;用字用词正确,语言通顺简洁;各类文体的信息要符合相应文体格式规范。(二)文字、标点符号、数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规定。(三)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第二十八条区政务门户网站各栏目内容保障,按有关规定已分配给各单位,并按“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维护内容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一)区信息中心独自或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共同组织开发信息资源。(二)通过相应方式采用全区各分站及社会机构网站信息和服务资源。(三)通过约稿机制,直接接受各种信息来源的信息。(四)对相关特定栏目,明确责任分工,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维护。(五)对各分站特色栏目或信息直接链接。第二十九条区政务门户网站应根据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要,不断加强和深化整合信息资源工作,重点整合跨部门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区政务门户网站应综合部门信息进行科学分类发布,提供部门网站导航。第三十条各部门、各单位的网站信息维护,由本单位负责,并要建立严格的信息组织与信息审核发布机制,实行分级负责,严格把关。各分站主管领导对本单位信息维护工作负全责。第六章互动交流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通州区政务网站群应用系统的各项互动交流功能,结合各自业务实际,开展面向社会的各种互动应用,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实现政府与市民的网上直接沟通,使政务网站成为民主监督和建言献策的重要渠道。第三十二条区信息中心要根据应用需要,不断策划政民互动交流方式,建设相应系统,组织推动实施。第三十三条区政务门户网站和各部门网站都要开展“区长信箱”的应用。公众提交“区长信箱”的意见、建议,由区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负责处理和转交有关部门处理答复。第三十四条“政风行风热线”应用。区政务门户网站接受的投诉,由区行政投诉中心按问题性质分交相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五条“意见征集”功能的应用。各部门根据自身需要确定意见征集主题,自行负责管理维护。全区性重要主题的意见征集,由区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维护。第三十六条“网上调查”功能的应用。各部门根据自身需要确定调查专题,制定问卷或调查表,开展网上调查,自行管理维护。第三十七条“网络问政”、“文字直播”功能的应用。区委、区政府重大活动的直播由区信息中心负责。各部门活动的直播由各部门负责,区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第三十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对公众通过互动交流系统提交的意见、建议、问题,按有关规定要及时公开,及时处理,及时回复。第七章网上办事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各单位网站要围绕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网上办事服务应用,为企业、公众提供服务。第四十条凡有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单位,都要将面向社会企业、公众的各项审批、注册、登记事项的办事流程、办事表格、办事依据、申报材料目录、承诺办结期限、办事结果、联系电话等组织上网,并实现办事表格下载,并逐步实施网上预审、网上审批。第四十一条已经建设审批事项管理系统的单位和设有办事窗口、办事大厅的单位,要根据实际,逐步在网上建立申报与查询窗口,为公众、企业和单位网上直接提交办事申请、查阅办事结果提供方便。第四十二条区信息中心在区政务门户网站上建立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各部门、各单位要逐步把为民服务事项整合到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形成网上办事的统一窗口,方便公众登录各系统提交各类办事申请,查阅办事信息。第八章考核和培训第四十三条在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下,通州区政务网站群各分站建设,纳入全区电子政务绩效考核评估体系,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系统,通过指导、检查和考核,不断推进通州区政务网站群建设。第四十四条区政府办公室、区经济信息化委要制定网站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规范、制度,负责对全区政府系统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考核。对各分网站定期检查通报、年终考评。第四十五条区信息中心负责对区政务网站群的管理、维护及系统应用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全区政务网站群建设及服务水平。第九章安全保密第四十六条通州区政务网站群成员单位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第四十七条通州区政务网站群要做好等级保护,依托专业的信息安全服务单位,与公安、机要、通信、保密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风险分析,加强定期安全检测;建立安全持续性改进制度,制订定期改进计划,做好持续性改进记录,不断提升安全保障水平。通州区政务网站群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各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及时进行安全加固,做好信息数据容灾备份,确保各系统及信息数据的安全。第四十八条要加强通州区政务网站群的应急管理工作,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应急预案要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具体应急处置方式、网站资源备份情况和应急人员联系方式等。应急机制要明确应急管理的相应机构、人员职责、资源调配、处理流程、报告制度等。第四十九条通州区政务网站群成员单位要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互联网管理及信息保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确保上网信息内容不涉密;根据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第五十条网站管理维护人员不得将进入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密码透露给他人,密码要定期修改。第五十一条区信息中心要建立完备的网站运行操作电子日志,详尽记录每人每次进入系统后台的每项操作,电子日志要保留2个月以上。第五十二条区信息中心协同区国家保密局加强对通州区政务网站群各网站安全保密工作的检测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的,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通州区范围内各类政务性质的网站。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区信息中心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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