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关于印发通州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9日通州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属地和部门管理责任,促进全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议考核对象为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成员单位。第三条评议考核工作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第四条评议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注重实效、以考促管的原则。第五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议考核年度。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结合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年度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制定本区年度考核方案,细化指标,印发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第六条对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的评议考核主要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和辖区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三个方面进行评议考核。对有关成员单位的评议考核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上级部门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情况,履行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情况。第七条考核指标分为约束性指标、指导性指标以及重点任务完成指标。第八条约束性指标主要体现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基本监管职责的落实情况以及食品药品安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的基本状况。包括:(一)食品药品安全监测合格率(监测样本由市级监管部门抽取);(二)食物中毒发生率;(三)消费者投诉举报办结率;(四)食品药品案件办理率;(五)群众满意度;(六)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七)其他应当纳入的指标。第九条指导性指标主要体现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基础建设、日常规范制度建设和日常监管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一)食品药品安全组织领导情况;(二)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设情况;(三)食品药品安全人员、经费保障情况;(四)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队伍建设情况;(五)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六)其他应当纳入的指标。第十条重点任务完成指标主要包括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完成临时性单项重点工作的情况。包括:(一)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任务的完成情况;(二)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经营行为的规范;(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四)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情况;(五)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的情况;(六)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七)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八)区政府年度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任务完成情况。第十一条评议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评议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一)对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的评议考核,得分排在前8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9名及以后的为B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级为C级:1.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2.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3.隐瞒、谎报、缓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4.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5.群众满意度70%以下。(二)对有关成员单位的评议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为A级,得分在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为B级,得分在80分以下的为C级。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议考核为C级:1.未按规定查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2.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3.不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第十二条年度评议考核纳入区政府绩效管理范围。对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的评议考核结果交由组织主管部门作为对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奖惩的重要参考,同时作为区有关部门对各行政区域给予政策等方面支持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年度评议考核结果在全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上通报,对评议考核结果为A级的予以表扬;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评议考核结果为C级的,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成员单位应在评议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做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第十三条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四条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制定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