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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关于印发通州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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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5日 有效性:有效
区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实,提出答复意见,并根据答复意见答复异议申请人,更正异议信息。第四十二条区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失信信息,应及时更正,并告知区信用中心及时更正。第四十三条经更正后的企业失信信息,区级行政管理部门或区企业信用评审委员会应重新认定失信行为,不构成失信行为的,区信用中心应在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中予以修正。第四十四条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不得使用、共享和披露。第六章保障措施第四十五条区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失信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的规范制度,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准确、有效地向区信用中心推送企业失信信息,并标识认定后的失信行为分类企业。第四十六条区信用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规范标准,保证区企业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更新及时、准确、有效和安全,为区级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查询、共享和应用服务。第四十七条区级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失信行为惩戒的联动实施工作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区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区监察局进行定期督查和考核通报。第四十八条区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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