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关于印发通州区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4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5〕23号)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政府领导跟踪督查制度的通知》(通政办发〔2014〕38号),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是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重要保障,是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是推进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落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办事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途径,对于建设北京市行政副中心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要把督促检查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抓好,做到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第四条要把确保政令畅通和工作落实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衡量督促检查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促进政府科学决策,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言必信、行必果的施政新风,真正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第二章工作组织体系第五条建立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区政府督查室组织实施的督促检查工作体系。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全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区政府督查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是履行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职责的专职机构,主要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对重大决策事项开展直接督查。第六条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是区委、区政府决策落实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本单位政府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督查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抓好区委、区政府各项重大决策的落实和督办,从制订计划到组织实施,从工作内容到工作方式,都要紧紧围绕落实做文章,在落实上下功夫,在落实上见成效,确保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落实。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决策部署的建议。切实做到凡政府交办的事项,要有方案、有措施、有结果、有反馈,第一时间落实到位。第七条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监察科)是本单位政务督查工作部门。办公室主任(监察科科长)负责本单位政务督查事项的整体协调和监督,负责与区政府督查室等科室联络和沟通。同时应当明确一名专职督查员,负责日常政务督查项目反馈工作。各单位办公室(监察科)要根据区政府政务督查事项结合本单位实际,拟订督促检查方案,进行分解立项,明确督查内容、办理责任和时限要求,及时按要求汇总上报督查事项进展情况。真正做到事事有人抓,层层有责任,件件有落实。第三章工作任务与分工第八条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主要包括:(一)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包括但不限于区政府重点工程、区政府折子工程、为民办实事工程和环境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四大工程”)等;(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等决定事项;(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四)市、区政府领导批示的重大事项和上级部门转办的重大事项;(五)重要的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第九条根据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内容,根据“谁承办、谁督查”的原则,分工如下:(一)区政府督查室负责以下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1.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2.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事项;3.市、区领导批示的重大事项和上级部门转办的重大事项;4.区领导特别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对各级下发文件,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有关乡镇、街道、部门贯彻落实的,区政府办公室文书科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由主责单位会同协办单位按要求抓好落实。(三)区长办公会及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区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会议科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区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或承办会议的相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四)区政府领导同志在国外访问和国内外事活动中确定的需要落实事项,由区政府外事部门负责汇总整理,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五)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调研中交办事项以及其他有关应急管理、对外联络、建议提案办理、政务信息等工作领域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根据“谁承办、谁督查”的原则,由相应承办科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检查。第十条涉及多个部门承办的督查事项,承办任务的主责单位对落实工作负主要责任,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各项工作督促检查。协办单位负与任务分工相应工作责任。主责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沟通,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形成落实合力。第四章相关工作制度第十一条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各单位要建立责权统一的目标责任制度,构筑自上而下的层层抓落实的目标责任体系。凡区政府督查事项,都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进度形象、完成时限、具体责任人和督办责任。对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第十二条建立报告制度。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在区政府印发重要文件、召开重要会议、作出重要部署后,要按规定时限向决策发出领导和机关主动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同时报本部门主管区领导。没有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一般以一个月为限。对于持续时间比较长的工作,要坚持工作关键节点及时汇报、一般工作要每月汇报一次;区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按时限办结并报告办理情况。信访件、人大政协提案议案和建议要按照规定时限报告办理情况。领导对交办单位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确有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先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待办结后再续报查办结果。对于区政府重要决策事项接到督查通知后要尽快报告事项主管责任人、具体责任人,报告细化量化后的形象进度安排,办理过程当中要及时报告形象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办理完毕后要及时报告完成情况、经验做法和相关工作建议等。第十三条建立业务培训、交流制度。为促进工作高效开展,区政府督查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选拔相关单位的优秀人员到区政府督查室进行业务培训、交流。第十四条工作联系制度。要建立健全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联系渠道,形成便捷、畅通、高效的督促检查工作网络。各单位督查网络建设情况及日常发挥作用情况将作为年终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五条联合督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对涉及部门多、落实难度大或专业性强的重大决策任务,区政府督查室可会同区委督查室或专业部门联合开展督促检查。第十六条定期会商制度。由区政府督查室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召开情况沟通会,通报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已向社会公开承诺完成时限的事项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第十七条调查复核制度。对领导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督查事项,督促检查工作机构要进行实地调查复核,适时开展“回头看”、“再督查”,巩固落实成果,确保取得实效。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配合督促检查工作,不得推诿扯皮、虚报瞒报;督查人员要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确保廉洁公正。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过程中发现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等情形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送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严肃追责。对抓落实工作成效明显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总结其经验,交流推广,推动工作。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相关部门,要指出问题,责成报告原因及改进意见。第六章队伍建设第十九条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配齐配强专(兼)职督查人员,选配政治素质好、思想作风硬、业务能力强并熟悉各方面情况的人员从事督促检查工作。要加强对督查人员的培训,提高综合协调、政策把握、调查研究等方面的能力,打造一支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善抓落实的督促检查干部队伍。同时,要为督查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其他事宜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政府领导跟踪督查制度的通知》(通政办发〔2014〕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