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关于印发通州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3日
政策文号:通政办发〔2017〕44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办发〔2015〕1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区国资委监管的一级企业。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未明确实行货币化方式支付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部分,按照本办法执行。区属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由组织派出管理的企业负责人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本办法所称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费、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出(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第二章合理确定履职待遇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配备、运行和处置管理。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运行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出售等。(一)企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按照《北京市通州区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实施办法,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企业不得同时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二)车辆配备按照区国资委《关于规范直属单位车辆购置与管理的规定》执行。新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配备标准,优先选用国产汽车、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三)企业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四)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运行使用的管理,运行费用(含车辆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实行单车核算,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五)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企业负责人本人提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企业应当加强管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负责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不得为企业负责人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补贴。(六)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出售等处置,应当参照我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七)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八)企业负责人正常使用的、超过本办法所规定配备标准的公务用车,应当参照我区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相关规定处理。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为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所提供的办公场所的管理。(一)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备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企业其他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三)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标的,应当及时予以清理并腾退。已按照北京市楼堂馆所清查和办公用房清理工作要求整改到位的,不得再进行改造装修。(四)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需要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五)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装修办公用房。(六)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所发生的培训活动和费用的管理。(一)企业应当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并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培训费用。(二)企业应当从严控制出国出(境)培训,不得安排无实质需要的国(境)外培训。(三)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四)企业不得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企业负责人培训费用支出。第三章严格规范业务支出第八条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活动和费用的管理。业务招待分为商务、外事以及其他公务招待活动。业务招待费用主要包括宴请、接待、赠送纪念品等费用。(一)企业应当参照国家、北京市以及我区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本着节俭、必需、合理的原则,区别商务、外事以及其他公务招待活动,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支出,原则上陪同招待人员不超过来访人员人数,并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明确招待费用标准,规范审批报销流程。(二)企业进行商务招待活动,应首选本企业食堂或者协议酒店,不得安排被招待对象到会所等高档消费场所活动。赠送纪念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不得赠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企业商务招待活动宴请标准为每次人均不得超过400元(含酒水、饮料),赠送标准为每次人均不得超过400元。(三)企业外事招待活动,应当参照北京市及我区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相关规定执行。(四)企业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应当参照北京市及我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相关规定执行。(五)企业不得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企业负责人招待支出,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第九条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内差旅及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和费用的管理。费用主要包括交通、住宿、伙食和公杂费用等。(一)企业应当参照北京市及我区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差旅管理制度,本着节俭、必需、合理的原则,确定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二)企业应当从严控制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次数、规模、行程,不得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考察、重复考察和盲目考察。(三)除特殊情况外,企业负责人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的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不得租用机场贵宾室,国内差旅不得乘坐飞机头等舱。(四)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五)企业不得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支出。第十条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因公务活动所发生通信费用的管理。费用包括移动通信费和住宅通信费。(一)企业应当参考北京市电信市场资费标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和岗位职责分工,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年度预算额度,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采取据实报销方式执行。(二)企业不得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支出。第四章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公款用于个人支出第十一条除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之外,严禁违反财经纪律,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个人支出。(一)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取缔企业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的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二)严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坚决制止用公款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三)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四)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第五章强化预算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预算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和岗位职责分工,针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合理安排支出预算。预算管理内容包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涉及的财务支出预算、实物台帐计划。企业应当严格控制预算内企业负责人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外支出未履行相应程序前不得列支。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区别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实际情况,按年度、项目、人员,合理编制预算,严格履行内部预算审核程序,并报上级部门备案。如预算有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相关程序。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编制应当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企业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等。企业应当建立预算动态监控机制,监测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第六章落实监督责任第十五条明确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对所管理企业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各企业要对本企业集团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通过制度规范和严格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第十六条落实预算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要求,督促所管理的企业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规定和标准,对所管理企业负责人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实行备案管理,并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企业要按照上级部门要求,逐级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范围标准,细化流程规定,严格审批制度,将预算管理落实到位。第十七条坚持公开透明。企业负责人应当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要按照规定以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第十八条加强监督检查。外派监事会、巡视组、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等要将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工作范围,形成企业内外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合力。企业要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第十九条强化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企业负责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各一级监管企业对下属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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