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关于印发通州区公务员电子邮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公务员电子邮箱系统的使用,加强电子邮箱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通州区公务员电子邮箱系统(以下简称区级邮箱系统)是通州区人民政府统一建设的区级电子邮箱系统,供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公务员和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或组织的公务人员使用(以下简称公务员),各单位不得再自建电子邮箱系统。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制定全区公务员电子邮箱系统的统一规划及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关制度。区信息中心负责区级邮箱系统的建设和运维,提供公务员电子邮箱服务;负责审核全区公务员电子邮箱域名的申请,监督、指导。第四条使用区级邮箱系统的单位,负责申请本单位公务员电子邮箱的开通、变更、注销等业务,负责本单位公务员电子邮箱的管理。第三章建设与运维管理第五条区级邮箱系统应使用国产软件,系统服务器应部署在区政务数据中心机房。第六条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和代表区委、区政府开展对外交往活动时,应使用区级邮箱系统提供的“bjtzh.gov.cn”域名的公务员电子邮箱。第七条区信息中心应做好邮箱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制定远程维护、现场支援等技术保障方案,建立故障处置机制,确保系统高效运转。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八条各单位应按照“谁申请、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单位公务员电子邮箱的使用管理工作。(一)申请公务员个人电子邮箱,应登记使用人的姓名、单位、职务等信息。公务员个人电子邮箱一般以使用人的姓名汉语拼音全拼或简拼字母命名。(二)申请业务电子邮箱,应登记申请单位或业务的名称、性质和联系人信息。业务电子邮箱一般以单位或业务名称汉语拼音首字母或英文名称缩写命名。业务电子邮箱应指定专人管理。(三)公务员调离、辞职、辞退以及相关业务工作完成等情况发生时,应及时调整、注销其使用的公务员电子邮箱。第九条公务员名片应印制公务员个人电子邮箱。第十条不得使用公务员电子邮箱传递涉密、违法信息,不得利用公务员电子邮箱从事非公务活动。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公务员电子邮箱系统权属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组织测评和整改,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第十二条区信息中心应做好垃圾邮件和病毒邮件的安全防范工作,定期备份系统日志。第十三条区信息中心应加强使用人信息管理,保护使用人隐私,防止使用人信息泄露。第十四条公务员在首次使用电子邮箱时,应及时修改登陆口令,口令应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更新。当发生电子邮箱被盗用时,使用人应及时向区信息中心报告,区信息中心应及时处置。第十五条不得利用公务员电子邮箱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活动。第六章奖惩第十六条公务员电子邮箱使用和管理,纳入全区电子政务绩效考核。第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一)使用公务员电子邮箱发送涉密、违法信息。(二)泄露公务员电子邮箱使用人信息或邮件信息。(三)其他违法使用公务员电子邮箱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信息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