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关于印发通州区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4日
政策文号:通政办发〔2016〕29号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4日通州区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8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6〕35号)精神,有效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切实推进项目开工落地,结合通州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疏功能、转方式、治环境、补短板、促协同,积极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有效促进投资项目尽快落地,切实加快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着力打造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示范区、新型城镇化示范区、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示范区。二、试点范围和时间(一)试点范围北京城市副中心道路、停车设施、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及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中央国家机关在京重点建设项目,本着协调沟通、保障重点的原则参照执行。(二)试点时间试点期为3年,自国务院批复之日(2016年5月13日)起算。三、工作流程(一)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办理程序:按照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由通州区副中心建设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副中心协调办)牵头,每年初向区属各委办局、乡镇、园区等部门征集项目,汇总、整理后,提出拟纳入试点的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年度建设计划),上报区政府专题会进行集体审议。经区政府专题会审定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拟纳入试点范围的年度建设计划,报市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如需对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进行调整,由区副中心协调办汇总,报区政府专题会审议后,报市领导小组下设的相关专项工作指挥部,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领导小组组长批准。中央国家机关在京重点建设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确定。工作内容:对已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各有关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施工登记意见书”制度,加快启动开工建设。(二)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办理前置条件:已纳入年度建设计划,且项目建设单位已明确,项目名称、选址、建设规模及内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已初步确定。办理程序:审批权限内项目,在符合前置条件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单位请示(函),由区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单位制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明确项目建设主体等内容;审批权限外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请示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工作内容:项目单位取得《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后,可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勘察设计招投标以及施工招投标等项目开工前所有前期工作。(三)关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办理前置条件:已取得《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达到一定深度。办理程序:区规划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先行审定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并出具审查意见。工作内容:项目单位可依据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办理施工和监理的开标手续,并组织开展有关工作。(四)关于施工登记意见书办理前置条件:1.取得《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及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2.取得土地批复或用地预审等用地相关批准手续。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4.依法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且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办理程序:项目单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书面申请,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现场踏勘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项目单位发放施工登记意见书。工作内容:取得施工登记意见书后,项目参建各方可进行施工作业,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质量、安全监管同步介入。四、任务分工(一)区发展改革委1.简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启动手续。已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参照年度建设计划履行有关程序的项目,可通过前期工作函的方式简化前期工作启动手续。2.简化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审批权限内项目的立项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决算、招标方案审批等),在区发展改革委正式受理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审批。3.承接年度投资计划办理。对需要办理年度投资计划的,由区发展改革委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年度投资计划”模块中办理。(二)区规划国土部门1.开展项目规划方案研究工作。根据市区审批权限,对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加快规划方案审定工作。对需由市政府审定规划方案的项目,协调市规划国土委,提请市政府会议集中审议。2.简化规划许可手续。项目单位取得《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后,区规划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先行审定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出具审查意见。相关审批手续齐备后,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简化划拨用地审批手续。市政府批准用地的,在征地“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和区政府用地申请函中提出供地方式,由市规划国土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征地批复,在征地批复中明确供地方式,并据此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4.简化矿产资源核查工作。通州区经勘查未形成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建设项目用地手续不需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工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属于国土资源部审批的不在此列。(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1.简化施工招标投标手续,压缩招标工作时限。项目单位取得《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后,即可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合理确定招标范围,启动施工和监理招标程序。发布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两个环节并联实施5日完成;在保证招投标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招标人与所有投标人达成一致意见并书面承诺后,自行确定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项目单位可依据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办理开标手续并于当日进行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由原来的不少于3日调整为3日。2.简化施工审批手续。项目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后,即可申请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登记等手续。在符合办理施工登记意见书前置条件的前提下,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予以办理施工登记意见书,并同步开展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建筑节能设计备案工作。将除市政府投资项目外的年度投资计划与施工许可并联办理。(四)区环保局1.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流程。项目单位取得《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后,即可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区环保局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国土、规划等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即可受理审批。2.压缩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限。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审批时限分别由60和30个工作日缩短至25和15个工作日,加快环保手续办理。(五)区水务局1.明确水影响评价的审批权限。北京城市副中心范围内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除规定由市水务局审批的项目外,由区水务局负责审批。与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凿井许可、取水许可等涉水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权限与上述权限保持一致。2.精简水影响评价审批事项。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土地整理储备阶段,水务部门已经出具意见的,对区域内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重复论述外部涉水市政条件,简单复核项目用水量,重点补充论证项目防洪安全和保水保土措施。3.压缩水影响评价审批时限。区水务局正式收到项目单位提出的水影响评价审批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结论;从受理申请材料次日起在12个工作日内(实地踏勘、专家评审等不计入审批时限)做出审批决定,制发行政文书。(六)区园林绿化局1.明确审批承接范围。移植限伐区林木审批、采伐限伐区林木1499株的,由区园林绿化局审批。移植采伐市级有林部门(市林业、水务、公路、铁路、矿务)林木的,由区园林绿化局审核后上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批;移植采伐其他林木的,由区园林绿化局负责审批。2.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区园林绿化局收到项目单位的相关材料后,在12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制发许可证。(七)区公安消防支队1.简化消防设计审查流程。项目单位取得《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和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后,即可向区公安消防支队受理窗口提交消防设计审查的申请材料,承办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发放《项目消防设计意见函》。2.压缩审批时限。消防设计意见函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承办人及时将《项目消防设计意见函》交至受理窗口,窗口受理人员在收到《项目消防设计意见函》当时通知项目单位领取。(八)区民防局1.及时介入设计方案审查。区民防局参加规划国土部门的设计方案审查会时,形成内部认可的人防工程规划咨询意见。项目单位取得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后,区民防局进行建设项目修建人防工程标准审查行政审批,出具《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意见书》,明确人防工程位置,面积及功能。2.督促及时出具相关审查意见。区民防局协调市民防局相关处室督促审查机构加快施工图审查办理,及时出具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同步履行监管职责。方案中取消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事项。3.协调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完善施工前准备工作。区民防局协调市民防局质量监督机构及时办理质量监督登记,进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交底,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九)其他相关部门区其他相关部门结合京政发〔2016〕35号文件精神,按照市级部门的要求执行。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区政府负责试点改革工作的统筹指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妥有序推进。区编办做好推进试点改革的协调工作,就改革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与市政府审改办沟通。区副中心协调办负责就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接。各投资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制定部门内部的实施细则,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各项审批工作。(二)坚持依法行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按照“一会三函”制度开工建设的项目,加大手续的督办力度,确保项目竣工前依法合规办齐各类审批手续。通过推行网上审批、强化信息共享、实行告知承诺制等,着力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对依法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要积极推进并联审批,加快手续办理,确保所有法定审批事项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完成。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造成管理失序。(三)抓住突出问题,深入研究解决各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试点进展情况,通过实践检验试点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及时发现、着力研究试点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从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管理方式等方面分析问题根源,积极与市级相关部门沟通,提出改进措施,推进试点工作不断深化。(四)周密工作,确保安全稳定在坚持改革创新、简化手续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和问题,尤其是针对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征地拆迁等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的问题,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统一开展入户调查、发放调查问卷等工作,要把工作做细、做实,坚决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为试点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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