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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关于印发通州区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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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通州区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22日通州区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0〕43号)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通州区“十二五”时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2〕5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保证“十二五”时期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一、2013年工作目标和任务(一)重点做好《实施意见》所要求的企业落后产能的淘汰退出和技改升级工作。1.淘汰退出新城规划155平方公里范围内企业的落后产能;2.完成16家企业的技改升级工作(详见附件2);3.完成71家企业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工作(详见附件1)。(二)东方化工厂周边乡镇政府要积极做好东方化工厂周边企业的停产退出工作。(三)积极做好不符合新城功能定位的行业企业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工作。二、政策措施(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制定通州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奖励政策,奖励资金由“全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列项,重点支持企业主动退出、转型升级;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北京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奖励资金。(二)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引导和支持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和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三)建立淘汰企业转型升级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鼓励和支持落后产能企业引进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企业在办理土地开发利用、项目环评、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时,给予支持,特事特办,纳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四)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乡镇政府(含园区)、街道办事处暂停项目审批核准。乡镇政府(含园区)、街道办事处应在一个月内,向领导小组书面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环保局等部门严格控制该地区的投资项目。(五)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采取综合措施。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暂停该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银行金融机构暂停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安全;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新的投资项目;国土和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上级部门做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按照区政府的决策积极做好注销沟通工作;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由属地政府及时将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办理工商变更、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当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落后产能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六)坚决制止谎报瞒报行为。对将本地区已经淘汰的落后产能作为本年度计划淘汰任务上报,或虚报落后产能数量,以及未将应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淘汰计划的,均视为瞒报、谎报行为。对存在瞒报、谎报行为,以及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单位实行问责,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三、工作安排(一)有关乡镇政府(含园区)、街道办事处按计划制定出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2013年度工作方案,确定2013年淘汰退出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汇总后,由领导小组会议确定。(二)根据计划安排,由区政府向各乡镇政府(含园区)、街道办事处审核下达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与各乡镇政府(含园区)、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签订责任书。(三)5月底前,制定并出台《通州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奖励暂行办法》。(四)每月25日前,有关乡镇政府(含园区)、街道办事处将本月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五)9月底前,有关乡镇政府(含园区)、街道办事处基本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六)10月底前,有关乡镇政府(含园区)、街道办事处将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自查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七)11月底前,完成对企业和有关乡镇政府(含园区)、街道办事处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检查验收和奖励工作。四、职责分工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各单位的职责,特明确分工如下:区经济信息化委:(一)制定全区淘汰落后产能2013年度目标任务,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下达到各乡镇政府(含园区)、街道办事处;(二)研究制定通州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奖励暂行办法;(三)负责区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奖励资金的审核、验收等工作,同时负责组织申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工作;(四)每月25日前负责汇总各成员单位当月完成工作进展情况;(五)每月底前负责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调度会;(六)收集各成员单位、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先进典型和好的做法,加大宣传力度;(七)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八)积极与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北京市有关政策。区发展改革委:(一)研究制定通州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二)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推进力度;(三)指导银行金融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暂停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安全;(四)督促通州供电公司对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区财政局:(一)积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在“全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列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二)对调整退出任务重、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好的乡镇适当加大政策转移支付力度。区人力社保局:(一)依据国家、北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指导退出企业制定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二)加强对退出企业职工的就业信息服务和技能培训工作;(三)指导、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提供就业服务。区环保局:(一)加大对落后产能企业的监测和执法检查的力度;(二)经区政府批准后,严格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乡镇政府实行区域的项目环评限批;(三)对盘活淘汰退出企业用地引进项目的环评审批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允许下实行特事特办;(四)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推进力度。区水务局:(一)加大对落后产能企业的新鲜水用量情况的监测力度;(二)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推进力度。区统计局:(一)审查核实落后产能企业在退出过程中所出具的所有统计数据;(二)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推进力度。通州国土分局、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对淘汰退出工业企业用地情况进行摸排。积极协调市有关部门,结合通州实际,制定腾退土地处置办法,支持土地开发利用。通州工商分局:(一)加大对落后产能企业的工商执法检查力度;(二)对盘活淘汰退出企业用地引进项目的工商登记实行特事特办;(三)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推进力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一)加大对落后产能企业的生产许可的检查力度;(二)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推进力度。区安全监管局:(一)加大对落后产能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力度;(二)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加大淘汰小化工企业的推进力度。区监察局:(一)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列为区政府重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不履行职责、未完成责任指标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各乡镇政府(含园区)、街道办事处:(一)研究制定本区域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二)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三)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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