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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关于印发北京通州文化旅游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研究部署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有关要求,文化旅游区开发建设将以五大统筹为引领,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遵循城市发展规律;以建设“蓝绿交织、清新明亮、水城共融”为目标,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以创造历史、追求艺术的精神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坚持弘扬工匠精神,实现高品质打造国际一流文化旅游示范区,高标准打造首都建设的精品力作,助力城市副中心建设的宏伟蓝图。为更好地统筹管理文化旅游区建设工作,维护文化旅游区的建设秩序和安全,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按照城市副中心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进一步完善北京通州文化旅游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职能,设立“北京通州文化旅游区建设现场管理办公室”,通州区文化旅游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文化旅游区建设规划和有关组织协调工作,通州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文化旅游区依法落实管理工作,配合管委会开展工作。第三条凡在文化旅游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均须遵守本管理办法。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文化旅游区规划12.05平方公里范围区域。第五条管理内容:管理范围内各项建设的计划、报审、统筹、组织、协调。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在北京通州文化旅游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管委会会同各职能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的各建设项目,开展日常管理、检查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接受管委会的统一协调管理。管委会须对各项目的公共部分整体审核,各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各行政审批部门根据管委会出具的审核意见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第三章项目报审管理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将年度建设计划报管委会,由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研究确定,统筹安排,编制文化旅游区年度建设计划,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建设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告知管委会,由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研究解决方案,报区政府研究决策。第十条规划许可阶段:(一)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的初步设计图纸中,应包含:冷、热系统,项目中间地带、地上连廊、地下通道设计、一体化设计,项目与地铁站、变电站、市政管廊、地面铺装、城市绿化对接,项目外立面、商业广告、灯光照明系统、智慧城市、海绵城市设计等相关内容;(二)建设单位将包含上述规定内容的初步设计图纸报管委会,由管委会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国资公司及有关专家对图纸进行审核,并形成会议纪要。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核意见对初步设计图纸进行修改完善;(三)建设单位持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的初步设计图纸及管委会出具的审查意见报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施工许可阶段:(一)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拟报送强审的施工图纸中,应有冷、热系统、中间地带、地上连廊、地下通道,一体化,与地铁站、变电站、管廊对接等相应具体做法;(二)建设单位将拟报送强审的施工图纸报送至管委会,由管委会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国资公司和有关专家对图纸进行审核,并形成会议纪要。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核意见对施工图纸进行修改完善;(三)建设单位持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纸报至相关单位进行第三方强审;(四)建设单位持强审通过后的施工图纸报管委会备案,并持管委会出具的审查意见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第十二条工程施工阶段:(一)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图纸施工;(二)管委会委托国资公司对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备案的施工图纸施工进行监督检查;(三)建设过程中若发生涉及重大设计变更或洽商,应由建设单位报管委会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国资公司及有关专家对其进行审核,建设单位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报相关行政管理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四)建设项目在室外地面铺装、室外灯光照明系统、建筑外立面、商业广告设计、园林市政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详细的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向管委会报送,由管委会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国资公司及有关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核,方案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第四章封闭式施工管理第十三条管理责任书制度:建设单位施工进场前须与管委会签订管理责任书,对项目管理、施工秩序、临时占地等事项进行承诺,严格执行。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制定的施工方案须报管委会,由管委会组织相邻项目协调对接,提出修改意见,建设单位按照修改意见完善施工方案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进场前须将有关资质等级、开工证、项目负责人、占地规划图等各类手续上报管委会备案,经管委会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第十六条为统筹文化旅游区建筑工地封闭管理有关工作,维护文化旅游区建设秩序,为城市副中心建设奠定基础,结合实际情况,文化旅游区采用建筑工地封闭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文明施工,共同维护建设施工秩序。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第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属地政府,按照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管委会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第六章场地管理第十九条临时占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临时占地许可前,须向管委会明确拟占地范围、用途及期限,管委会就其申请事项组织相关单位协调,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可行性意见,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综合考虑管委会意见审批临时占地。涉及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须办理临建手续。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对管理范围内的供水、供电、排水和绿化等公共设施有保护责任。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批准的临时占地范围外严禁发生以下扰乱施工秩序的行为:(一)乱丢废弃物及倾倒垃圾;(二)乱贴乱画,乱刻乱涂;(三)非法设置和张贴户外广告;(四)私搭乱建,乱设摊点;(五)乱停机械车辆,堆放材料用具。第二十二条进入管理范围内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员遵守管理范围内的交通标志,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低速安全行驶,不得违章超车、抢行;(二)不得带泥上路,装载散料的车辆必须进行苫盖,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三)交通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必须遵守无线电频率使用相关规定,不得私自编制、使用电台呼号,不得扩大频率的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影响管理范围内的通信秩序。第七章出入管理第二十四条由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统一封闭管理区域,实行出入证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一)车辆出入证(通行证)由管委会核发;(二)人员出入证由各建设施工单位按管委会规定格式,统一办理;(三)各建设施工单位应加强出入证管理,证件使用后应及时收回。第八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管委会责令限期整改并采取必要措施,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管委会委托专业公司代为整改;后果严重损失重大的,责任单位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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