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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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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向区政府报送的重要请示事项。(十一)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第五条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一)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名区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正职的拟任免人选。(二)研究并决定区委提名区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正、副职,区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行政正、副职和区属国有企业行政正职的拟任免人选。(三)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干部任免和管理的重要事项。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一)列入区域发展规划的重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特别关注或明确认定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作用的项目。(三)研究区域规划、土地、建设管理等问题,审议区域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安排和土地使用意见。(四)国有控股股权转让、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大宗土地使用和拍卖及重大国有(集体)资产处置。(五)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以及重要合作协议签署(意向性、框架性协议除外)等事项。(六)以区政府名义安排的重大活动项目,包括文化、体育、旅游等重大活动。(七)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一)年度区级财政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草案)报告。(二)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非中央、市级政策性调整的需追加预算资金事项。(三)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项目申报、支出计划、资金安排意见以及后期资金使用、支付和绩效管理情况。(四)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第三章决策酝酿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认真细致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不得提交区政府会议讨论。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对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制定、重大项目建设,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四章集体决策第十一条提请区政府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事项的具体情况、涉及范围和重要程度等,分别采取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及区政府党组会议的形式研究决策。召开会议的形式,由分管副区长提出意见,报区长确定。第十二条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区政府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并邀请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区监委相关负责人列席。第十三条区政府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对有关决策建议,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逐个表态;因故未到会的,可书面表达意见。区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第十四条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未到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分歧较大的,应暂缓决策或根据需要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表决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第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相关规定,制定会议纪要并履行审核签发程序,以书面形式印发。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需要保密的事项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第五章决策执行第十六条经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会同其他相关班子成员共同组织落实。第十七条经区政府会议作出的“三重一大”决策,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再次提交区政府会议进行决策。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决策督查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督查,并及时向区政府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报告。第六章“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第十九条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负总责。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对所分管部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履行监管责任。班子成员应将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和决策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个人年终述职的重要内容。第二十条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廉政风险排查,健全防控管理措施,严格按照《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相关规定,强化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跟踪督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区政府相关领导。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区政府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负监督检查责任,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有悖区政府会议决策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对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以及执行不力造成严重损失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依纪分别追究相关人员或部门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并予落实。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风险防控完善区政府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2〕12号)同时废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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