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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关于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04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关于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实施方案(试行)为构建城乡一体的社会化养老助残服务体系,提高我区养老、助残水平,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京政办发〔2009〕10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个人自愿”的原则,构建我区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政策保障为主导、社会化运作为方向的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体系,提升老年人、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老年人、残疾人最迫切的服务需求出发,为其提供方便、快捷和多样化、人性化的服务,帮助解决其居家生活困难。坚持因地制宜和城乡一体的原则。从我区辖区面积大、老年人和残疾人居住分散、居家生活困难较多等客观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充分考虑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点及需求,把适度普惠和困难帮扶相结合,逐步形成城乡一体、覆盖全区的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体系。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将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统筹安排,促进此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兼顾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社会和谐。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利用辖区内公共资源,发挥城乡社区(村)的自治优势,实现政府依法行政与社区(村)依法自治的有效衔接,将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落到实处。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形成政府统筹协调、业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将居家养老(助残)工作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成立主管区长任组长,区文明办、区老龄办、区残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等为成员单位的通州区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老龄办,负责综合协调,并会同各有关部门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区老龄办与区文明办共同负责本区“孝星”评选表彰活动的初选、推荐和审定工作;共同负责本区市级“孝星”的推荐工作。区老龄办负责与各成员单位的综合协调和信息的沟通交流;负责本市老年人养老(助残)券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及百岁老人津贴、医疗补助领取证的发放工作;会同各责任部门做好涉及老年人各项政策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区残联负责涉及残疾人的居家养老(助残)券的发放、回收等工作;会同有关责任部门做好建立社区(村)养老(助残)餐桌和托老(残)所、实施老年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等项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各项所需资金的落实工作。区人力社保局与区老龄办共同负责街道(镇)和居(村)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的管理和专业劳动技能培训等工作。区民政局负责“96156”社区服务热线管理和社会服务资源的开发,根据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需求与服务商(网点)等联系,提供相应的服务。区卫生局负责为本市户籍百岁老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所发生的符合报销规定的费用,按相关医疗制度报销后,对于其中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由负责报销的部门出具医药费分割单;依职能加强对居家养老(助残)餐桌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街道(乡镇)要建立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街道(乡镇)级的养老(助残)员设在民政科,负责辖区内社区(村)居家养老(助残)员的管理,开展养老(助残)工作的组织服务工作。居(村)委会充分发挥自治优势,加强领导,依托社区服务站将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到实处。(二)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项目。充分利用和依托现有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站)、社区“残疾人温馨家园”、职业康复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6156”社区服务热线等公共服务资源,提供全方位服务和精细化管理。开发利用各方面的社会资源,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社区居家养老助残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不断推进此项工作向社会化、产业化方向发展。(三)强化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各种专业组织的作用,对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系统化、专业化的培训,并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家庭成员的培训力度。选派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根据需要配备专业服务人员。引进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工作者从事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并动员社会志愿者积极参与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区有线电视、通州时讯、政府网络以及社区(村)有线广播、宣传栏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居家养老(助残)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增强从事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弘扬尊老敬老、养老助残的传统美德,形成有利于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四、居家养老(助残)措施(一)做好组织参加市“万名‘孝星’评选表彰活动”的评选推荐工作。为弘扬孝敬父母、关爱老人的传统美德,促进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和“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建设。按照市关于评选表彰活动的标准、办法和安排,在全区范围内推选在尊老、敬老、爱老、助老、孝老方面表现突出或事迹感人的“孝星”,参加市里的评选表彰活动。每年的一、二季度完成社区(村)的推荐和街道(镇)的初选工作并上报区老龄办;第三季度内,区老龄办、区文明办完成推荐人选核定和上报工作;市里在重阳节期间对于万名“孝星”予以命名表彰。(二)建立居家养老(助残)券服务制度和百岁老人补助医疗制度。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发放养老(助残)券,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多种方式的养老(助残)服务,以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在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安全看护、心理慰藉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服务需求。老年人(残疾人)可通过养老(助残)券购买各项养老(助残)服务。1.养老(助残)券发放范围及标准。(1)居家养老(助残)券由市老龄办统一印制,由区老龄办和区残联分别组织发放和回收。(2)由区残联负责为60至79周岁本市户籍、居住在本区的重度残疾人(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人和肢体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16至59周岁无工作的重度残疾人参照本办法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3)由区老龄办负责为本市户籍、居住在本区的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符合领取标准的上述范围人员均可在居住地申请每月100元的居家养老(助残)券,人户分离人员须提交未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居家养老(助残)服务补贴的证明。(4)由区老龄办负责为具有本市户籍的100周岁及以上人员发放《北京市百岁老人津贴、医疗补助领取证》,老年人凭证享受百岁老人补助医疗待遇。凡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征地超转人员医疗报销待遇的百岁老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及住院发生的、符合本市有关医疗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中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由政府给以补助。区老龄办凭由负责报销的部门为百岁老人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不含起付线以下费用)所出具的医药费分割单(结算单)予以报销。2.养老(助残)券发放与回收方式。(1)养老(助残)券的发放和回收实行每月申领、按季度收回、当年有效的办法。(2)发放办法:由符合领取标准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本人申请,社区(村)委会初审,乡镇(街道)民(街)政科(残联)审核后分别向区老龄办和区残联申报。区老龄办和区残联审批后由乡镇(街道)民(街)政科(残联)发放。(3)街道(镇)主管部门每季度将服务商(服务人员)所收取的居家养老(助残)券统一上交区老龄办、区残联。由区老龄办、区残联每季度分别向市老龄办、市残联申报和备案。3.确定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商(点)的方式。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商(点)分别由区和各街道(镇)根据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和社会服务资源构成情况确定。确定的原则:(1)要依托“96156”社区服务热线。(2)要本着就近方便、具有合法资质的原则,确定服务商(点),并与之签订“养老(助残)服务合同”后,报区老龄办备案,由区老龄办统一悬挂“居家养老(助残)服务点”标牌。(3)获得批准的“居家养老(助残)服务点”可以纳入“96156”社区服务热线管理。4.养老(助残)券使用范围。(1)主要用于老年人和残疾人在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餐饮服务等方面的基本生活需求。(2)居家养老服务券可以跨区使用。(3)城乡均可将老年餐桌、托老(残)所等列入使用范围。(三)在城乡社区(村)建立养老(助残)餐桌。1.建立“老年餐桌”制度。为解决老年人、残疾人的用餐困难,由街道(乡镇)选择有法人资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餐饮企业承担配餐业务,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配餐、送餐服务,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用餐需求。2.养老(助残)餐桌补贴办法。区政府对正常运营且符合条件的运营商给予补贴或奖励(补贴或奖励办法另行文)。(四)建立城乡社区(村)托老(残)所。1.建立托老(残)所和互助点。为解决老年人、残疾人的日间生活照料困难,充分利用现有的社区服务中心、敬老院、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社区“残疾人温馨家园”、职业康复中心等服务场所为老年人(残疾人)建立社区托老(残)所。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利用社区空闲房屋及家庭空间建立互助点,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日间托管服务。社区托老(残)所的标准为:总床位在529张之间;互助点参加人数在5人以上。2.托老(残)所和互助点补贴办法。(1)社区托老(残)所(互助点)的维护运营采取政府适度补贴和个人承担部分费用相结合的方式解决。(2)区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托老所(互助点)给予适当补贴或奖励。(3)补贴资金的申领:由申请人按实际服务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数量,分别向区业务主管部门申报(属于老年人的上报区老龄办,属于残疾人的上报到区残联)。市老龄办和区残联每半年审批补贴一次。(五)街道(镇)和居(村)两级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的确定与管理。1.养老(助残)员的确定方式。(1)街道(乡镇)和居(村)两级都要配备专职的居家养老(助残)员,其配备标准为街道(镇)级按老年人口规模,9000人以上的为6名;40009000人之间的为4名;4000人以下的为2名。居(村)级按街道(乡镇)所辖居(村)委会的数量,每个居(村)为1名。(2)养老(助残)人员3年内配齐。(3)居家养老(助残)员招聘后,各街道(乡镇)统一安排使用。2.居家养老(助残)员的管理制度。街道(乡镇)街(民)政科负责街道(乡镇)和居(村)两级养老(助残)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中,街道(乡镇)级养老(助残)员设在街(民)政科。负责本地区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的安排、检查、统计、信息上报等工作。社区(村)级养老(助残)员设在社区服务站或者村委会,其工作接受居(村)委会监督。任务是依托社区服务站对高龄独居老人和重度残疾人开展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巡视探访、了解需求,反馈信息,组织、监督社会组织提供养老服务等形式,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居家养老(助残)做好协调、监督服务工作。(六)配备养老(助残)无障碍服务车。由市政府统一为各街道(乡镇)配发一辆具有无障碍功能、带有全市统一标识的养老(助残)无障碍服务车。用于社区托老(残)所、社区“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站)、社区“残疾人温馨家园”、职业康复机构和扶贫助残基地组织老年人、残疾人开展和参加社会活动等。区里统一制定管理和使用办法,做好与已经配发车辆使用办法的衔接。街道(乡镇)负责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七)开展养老(助残)精神关怀服务。为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精神慰藉需求,区和街道(镇)老龄工作部门负责整合和开发辖区内的心理咨询服务资源,依托“96156”社区服务热线,充分发挥心理咨询专业组织和社区市民学校、老年学校的作用,组织专业人员为老年人、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和相关知识培训。动员和组织社区(村)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聊天、读书(报)等居家精神关怀服务。(八)实施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为给居家生活的老年残疾人提供在洗澡、如厕、做饭、户内活动等方面的便利,逐步按照自愿的原则为有需求的老年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市残联和市老龄办负责设备、器具的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由有需求的老年残疾人本人向区残联提出申请,经核实和汇总后向市残联申报。获批准后由区残联负责组织施工。在时间安排上,每年一季度进行调查摸底和申报;二、三季度完成施工;四季度由区残联和区老龄办组织检查验收。(九)为老年人(残疾人)配备“小帮手”电子服务器。为使老年人和残疾人享受生活、就医、交通、购物、社交等电子服务,决定有计划地向具有本市户籍、有使用需求、并具备使用能力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和16至64周岁重度残疾人在自愿申请、购买的基础上,提供便携式“小帮手”电子服务器。“小帮手”电子服务器采取政府前端价格适度补贴方式,由市老龄办负责统一招标采购。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在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并交纳自付费用。街道(乡镇)街(民)政科审核后分别报送区老龄办和区残联,核准后上报市老龄办。市审批和下发后,分别由区老龄办和区残联组织发放。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老龄办负责解释。主题词:民政老龄问题残疾人方案通知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驻通各中、市属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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