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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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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京办发〔2010〕2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7号)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1〕14号)精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推进我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建设,完善我区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并完善行政调解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促进建设和谐通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积极为现代化国际新城建设营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二)工作原则。1.自愿原则。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2.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4.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措施和办法,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5.注重效果原则。及时受理申请,防止久调不决,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6.“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行政机关对本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纠纷负责调解。二、适用范围和工作重点(一)适用范围。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主要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二)工作重点。1.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重点解决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对于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三、工作制度和要求(一)建立行政调解机制。建立区政府负总责、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建立行政调解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部署我区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监督考核各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各职能部门要明确主管领导,确定牵头科室,认真履行职责,把握调解时机和方式,做到能调尽调,全力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争议、行政争议。重点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专门的行政调解组织,配备专(兼)职的调解人员,设立专门场所,保障工作经费。(二)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各职能部门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进入行政调解工作队伍。要把培训指导工作作为当前行政调解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结合行政调解工作特点和任务需要,利用司法、行政、专家学者等资源,以行政调解知识、技能的专项培训为主,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行政调解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确定专(兼)职行政调解联络员,负责本部门行政调解信息汇总、上报、反馈和存档工作。(三)完善行政调解程序性规定。各行政机关要认真开展行政调解职能梳理,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将行政调解范围细化到项。规范工作程序,要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制定行政调解程序,规范行政调解的受理、调查、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等工作环节。(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制度。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信息工作,建立定期汇总分析上报制度和信息资料库,由专人负责本单位行政调解信息工作,对于行政调解的重要制度、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突发事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群体性的行政调解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和可能存在的隐患,行政调解工作的新模式、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特别是重要、紧急的信息,应当及时、快速、准确地报送区政府法制办。(五)逐步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激励和问责机制。各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要制定矛盾化解具体目标,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争议,及时跟踪调解进展,全面评估调解效果。对重大行政争议,要重点研究解决措施,抓好落实工作。要注意总结经验,培养典型,对组织健全、机制灵活、运转有效以及案件多、成功率高的先进集体、个人,要及时发现、总结、交流、推广,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不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导致矛盾激化或发生越级及集体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追究其责任。(六)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制度。各行政机关要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工作,形成调解合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矛盾多发的公安、卫生、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社保等部门,可以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协助调解行政领域的矛盾纠纷。四、工作任务和步骤我区的行政调解工作有步骤、分阶段逐步推进。2011年11月至12月底为启动阶段。(一)工作任务。建立由区政府负总责、区法制办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制定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调解工作考核体系,研究和确定行之有效的问责制度。努力构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协调配合。重点加强矛盾多发领域调解机制建设,协调公安、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人力社保等部门建立适合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需要的调解组织,设立行政调解专门场所,配备专(兼)职调解人员。(二)工作步骤。1.11月,开展调研,召开全区行政调解工作会议,部署全区行政调解工作,建立区行政调解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法制办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场所,选派专职行政调解工作人员。2.11月底,各职能部门要完成本部门行政调解机制、队伍建设。建立行政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负责,专门科室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召开专题行政调解工作会,研究部署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要确定一名行政调解工作联系人,定期汇总、分析和通报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对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及建议,应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沟通。3.12月初,完成职权梳理和制度建设。各行政机关根据部门行政管理工作实际,认真梳理行政调解范围、事项,确定工作程序。根据部门工作实际,建立行政调解信息分析报告制度、考评制度、调解程序规定等相关制度,报送区政府法制办。4.12月上旬,区政府法制办汇总全区行政调解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进、完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5.年底前,加强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调解工作的研究,探索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职能部门的衔接和配合机制。主题词:行政调解方案通知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驻通各中、市属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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