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关于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27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实施以来,全区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维护了国旗尊严,增强了公民的国家观念,培养了爱国主义精神。但是,个别单位在升挂使用国旗时未能严格遵守《国旗法》,出现升挂破损、污损、褪色和不合格国旗,有的单位还存在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平行升挂等违法现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各单位国旗升挂工作,加强对国旗使用的监督管理,现就升挂和使用国旗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按照《国旗法》规定必须升挂国旗的单位,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强化实施对本辖区单位升挂、使用国旗的监督管理。二、各单位要在2009年5月1日前对升挂国旗进行一次大检查,及时更换破损、污损、褪色和不合格国旗,并依据《国旗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升挂破损、污损、退色或者不合格国旗。”三、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四、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五、凡属《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国旗升挂制度;凡属《国旗法》规定可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要积极创造条件,升挂国旗。六、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升挂国旗工作,要指定一个部门和专人负责国旗的升挂。七、各单位要加强对《国旗法》的宣传和学习,引导人民群众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旗尊严,正确升挂和使用国旗,形成全社会尊重和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主题词:国旗使用管理通知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驻通各中、市属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