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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关于规范土地一级开发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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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6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为规范我区土地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地供应土地,实现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高效使用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资金、节约控制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成本。根据《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国土市〔2005〕54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通知适用于市、区联合储备项目;市国土局直接授权企业为主体项目;通州储备分中心为主体委托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或国有企业为实施主体项目;通州储备分中心为主体通过挂牌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项目。为使项目开发成本与开发周期更加合理、可行,需建立区内联席会审核制度,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及修改均须经过区内联席会议审议。一、联席会议审议制度(一)联席会议由区政府不定期召开,牵头单位为通州国土分局,参会单位由区级相关部门组成,具体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文化委、区教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安全监管局、区水务局、市规划委通州分局、通州公路分局、项目所在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邀请通州电力公司、潞洲水务公司等专业公司参会。区监察局、区审计局作为监督单位可以列席联席会议。(二)联席会议职责:主要综合成员单位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及修改进行审议,对项目开发成本进行审核。(三)成员单位职责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项目成本初审和项目获批后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要负责项目拆迁政策制定、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拆迁的工作(比如:项目涉及到保障房建设,需负责项目进展督促等与保障房有关的工作)。区文化委:主要负责项目文物勘探、文物发掘等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区教委:主要负责项目涉及的教育用地等教育配套涉及的工作。区市政市容委:主要负责项目涉及市政道路的占掘路审批,道路、景观、环卫设施等市政市容设施的验收,燃气、供热管线的待业管理以及地下管线的规划、监督、验收、入档工作。区国资委:主要负责项目涉及的国有控股企业搬迁补偿方案和部分融资工作。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财务费用审核,投、融资协调管理等,参与负责项目成本审核等工作。区园林绿化局:主要负责项目植被恢复费审核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协调市园林绿化局取得林地使用意见、办理征占用地四级保护林地备案、林木移植砍伐手续等工作。区民政局:主要负责项目涉及征地超转人员安置费测算和接收工作,协调配合宗教、殡仪馆等用地拆迁工作。区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项目涉及征地劳动力人员安置费测算等工作。区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协助土地一级开发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对项目现场进行看管、维护。区水务局:主要负责项目河道治理等费用审核,如果项目涉及水务用地,需对项目范围提出意见。通州国土分局:主要负责项目申报、过会、项目日常监督,以及集体土地征地工作。市规划委通州分局:主要负责项目范围的初步审查;街区深化方案、地块控规的初步审核,并协助规划编制主体完成报审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协助土地储备部门及土地供应部门协调市规划委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土地储备、土地供应类规划条件)。通州公路分局:主要负责项目道路建设费用的审核及后续验收、接收等工作。乡镇政府及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项目征地、拆迁成本审核;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征地、拆迁、市政等工作。二、土地储备开发计划(一)土地储备开发计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城市建设规划、结合我区在施项目进展编制。新增项目应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涉及耕地量较大的项目需慎重考虑。(二)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通州国土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财政局等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编制,并最终报联席会议审议。(三)土地储备开发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1.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于每年11月上旬报通州国土分局。2.通州国土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财政局等成员单位提出具体意见,于11月下旬反馈给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3.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要求调整计划,于12月上旬报通州国土分局汇总。4.通州国土分局提交联席会审议后,并报区政府审核。5.区政府审核后,根据市级部门要求上报。(四)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确需调整的,由通州国土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财政局等成员单位提出计划调整方案,并报联席会议审议后由区政府上报。三、项目实施要求(一)项目具体开发公司应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和开发经验,并具有一定的房地产开发业绩。(二)项目具体开发公司应具有一定的资金,能够保证项目资金需求,项目资金要求不低于项目直接投入的35%。(三)为了增强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开发进度的紧迫感,须严格限定项目开发周期,明确达到入市条件的时间节点,开发周期原则上不应超过三年。开发周期是指自取得授权批复之日起,至项目达到入市条件(现场和成本均通过市级相关部门验收审核)。如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在开发周期内无法达到入市交易条件,报联席会议研究并经区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项目开发周期。对于目前在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在综合考虑已实施进度和剩余工作量后,报区政府审批确定剩余开发工作时限。(四)为合理控制成本,对项目实施单位只认定项目开发周期内经审计审核的财务费用,由于开发时间延长而增加的财务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该部分财务费用作为项目一级开发成本返还区财政或纳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五)项目实施单位应负责对项目现场进行看管、维护,避免在一级开发过程中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及人员伤亡,对项目现场存在的隐患定期排查,及时整改,做到早发现、早汇报、早解决。(六)本通知所规定的项目开发周期、相关费用认定等细节均要在项目监管委托协议中明确,已签订监管委托协议的项目需要签订补充协议。(七)对于在本通知实施之前,项目已经与市级部门签订监管协议的,如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与本通知有矛盾的,以原签订的协议为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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