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关于公布《通州区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2014年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为深入推进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区县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4〕3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开我区行政审批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审批部门要认真执行清单,严格按照清单公布的事项实施行政审批。今后,除市、区作出决定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对清单进行调整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变动清单中的行政审批事项。同时,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在清单之外增设和变相增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现象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二、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的审批场所和门户网站同步向社会公布本部门承担的审批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的内容包括:事项名称、事项类别、设定依据、实施机关、收费依据及标准、受理方式及地点、办理时限、办理科室、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审查内容、审查标准、批准形式和有效时限等。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公开的审批事项中不含涉密内容。三、各审批部门要对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因改革和立法涉及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变动时,审批部门要在相关审批事项调整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审改办备案。区审改办依据相关规定对清单进行调整。各相关部门要于每年12月1日前,将本部门重新梳理后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报送区审改办。区审改办依据相关规定对清单进行调整,统一汇总后报区政府审核公布。四、在清单执行过程中,各相关部门要逐项制定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服务、加大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力度。对清单中规定必须履行的行政审批,要严格依法实施,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乱作为、不作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