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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配备公务用车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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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06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配备公务用车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九年二月四日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配备公务用车的规定为了加强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明确配备标准,规范车辆审批、购置、报废程序,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京办发199938号)及《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区县科级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科级事业单位核定车辆编制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114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设置管理机构成立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我区公务用车审批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张永明领导小组副组长:赵潮英、刘汝林办公室设在区政府采购办。二、购置配备范围区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各委、办、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公务用车。三、车辆配备标准(一)全区各副处级以上单位使用的公务用车,按照京办发199938号文件规定,标准设定为排气量在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二)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在2.0升以上、价格在25万元以上轿车的,原则上在本单位现有车辆中调剂解决。单位现有车辆无上述标准的,由区财政局从严掌握,报市财政局审批。(三)全区各科级单位使用的公务用车,标准控制在1.8升以下,价格控制在15万元以内。四、凡纳入车辆编制管理的单位,申请购买新车、接受赠送车辆、单位撤并车辆过户、旧车报废更新等,必须符合车辆编制管理要求,由区政府采购办办理相关手续。过户、报废车辆需按照我区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经区财政局审批后,交区政府采购办统一处理。五、各级领导干部工作调动不得将原单位车辆及司机带入新单位。新车严禁以企业或个人名义购置,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车。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购置汽车的规定》(通政发200149号)同时作废。主题词:财政车辆购置规定通知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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