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暂行)第一章总则一、为推进依法行政,使区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区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本规则。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中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践行北京精神,紧紧围绕现代化国际新城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两大任务,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第二章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所属各部门的主任、局长。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六、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专题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七、副区长按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八、区政府所属各部门依法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区政府所属各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主管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区政府所属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十、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通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十一、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十二、加强社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完善应急管理机制,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十三、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的规则和程序,加强重大决策前期的调查研究,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十五、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区级财政预决算,区政府依法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重大型建设项目、重要资金使用和重大用地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十六、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全区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涉及乡镇、办事处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十七、区政府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十九、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与实际不相适应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确保质量。二十、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区政府前要经过法律论证和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二十一、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协调一致。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二十二、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复议诉讼败诉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二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并设立新闻发言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二十四、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二十五、凡涉及群众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二十六、区政府要依法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或询问,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或建议;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法律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认真听取乡镇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二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三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三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执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三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三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第九章会议制度三十四、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三十五、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二)研究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三)通报区人大、区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四)讨论其它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区政府有关部门正职和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列席;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常委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和区委有关部委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新闻单位负责人及区政府法律顾问、特邀监察员列席。区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区长签发,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形式下发。三十六、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决定事项。(二)研究确定或者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三)研究讨论和分析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决定和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四)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或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报告和财政预决算报告草案。(五)讨论和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区政府有关部门正职和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列席;可以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常委会领导同志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及区政府特邀监察员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把关,相关副区长审核,区长签发,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形式下发。三十七、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决定和部署区政府工作中涉及全区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二)讨论决定区政府重要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和重大用地的事项及需要区政府统筹协调的重大活动。(三)研究审议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四)研究决定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请示、报告的涉及全区的重要事项。(五)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安排与议题有关的区政府工作部门的正职和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列席。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把关,相关副区长审核,区长签发,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形式下发。三十八、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议题涉及单位的正职或主管副职参加。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把关,相关副区长审核并签发,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形式下发。三十九、副区长主持召开的本系统专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处理本系统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事宜。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或相关单位起草,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把关,分管副区长审核并签发,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通政会”形式下发。四十、加强会议议题的审核。(一)区政府办公室根据《政府工作报告》、《通州区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重点工程及其它重点工作、重大改革事项,每年年初提出全年重要议题计划,报区长办公会议审定;每季度提出会议议题具体安排,提前通知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安排。议题提出单位按照上会计划,提前将议题材料报区政府办公室。(二)会议议题由分管副区长协调并审核后提出,报区长审定后安排上会。(三)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四十一、议题提出单位做好会议议题的意见征集。会议议题涉及到多个区政府工作部门或单位的,议题提出单位要在会前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由议题提出单位将意见征求情况汇总形成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区政府办公室把关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经议题提出单位协调意见不一致的,报分管副区长协调,涉及两个以上分管副区长的,由常务副区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原则上不安排上会。四十二、严格议题提出单位正职汇报制度。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由议题提出单位正职汇报。四十三、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向区长请假。区政府所属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凡由于参加市里会议、活动,或参加外事活动,以及出差、出访、生病等原因,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或区长召开的区政府专题会议的,应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报告。不能出席副区长召开的专题会议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四十四、区政府会议中涉及到全区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等事项,需在区政府会议讨论通过后,及时提交区委常委会审议。四十五、区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认真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区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定期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汇报。四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或部门联合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确需以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或活动,承办部门要拟定会议议程、组织方案和会议通知(代拟稿)报区政府办公室,经分管副区长、区长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发通知,各承办单位负责会议的通知、组织等具体工作。全区性大会应选择在经济适用的场所召开,一般不安排驻会。第十章公文审批制度四十七、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要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并按照区长、副区长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四十八、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所属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四十九、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常务副区长签发。五十、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意见”类公文,由相关副区长审核、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公文,原则上由相关副区长审核后签发。拟报区委常委会议或其他会议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告等规范性文件,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向政协通州区委员会通报情况等重大事项,由区长签署。五十一、区政府领导对报送的公文,要加快审批并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签署公文应当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五十二、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所属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单位行政正职签发,公文制作标准要符合《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报送,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五十三、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需要部门联合行文的,经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不需要联合行文的,由主办部门报区政府,并附各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部门间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要提出倾向性意见供区政府领导决策。五十四、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所属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的,退回报文单位。五十五、切实精简公文,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区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五十六、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及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在通州区政府网站上公布。第十一章印章使用制度五十七、各单位使用区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印章、印模、钢印,须由用印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具体承办人认真填写用印审批单,报领导审批。其中请柬、聘书、证书等必须事先填写好发放单位或个人名称,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五十八、使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章、印模、钢印,进行政府人事任免、市级及市级以上公文报送、区政府文件下发,须经区长批准后,方可用印。各向上级对口单位报送的文件,需使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章的,原则上由主管区长批准后,方可用印。五十九、使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钢印,须经常务副区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用印。六十、使用“中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党组”印章,须经区政府党组书记批准后,方可用印。六十一、使用区领导个人印章,须经区领导本人同意后,方可用印。第十二章内事活动制度六十二、区政府领导要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区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对需要区政府领导参加的大型专业会议和大型活动,实行报告审批制度,由各单位于年初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并统筹安排。(一)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所属各部门,要按照年度计划,于会议或活动举办前十天以书面申请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报主要领导审批,决定是否出席。(二)对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举办的非常规性大型专业会议和大型活动,各单位需提前一周以书面申请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报区政府领导审批,决定是否出席。(三)对未列入年度计划,或已列入年度计划但未事先向区政府办公室报书面申请的会议或活动,区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四)区政府领导参加内事活动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准超标准接待。六十三、对邀请区政府领导签发贺信、题词和为出版物作序等,一般不予安排。特殊情况,各单位需提前一周以书面申请报区政府办公室,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区政府领导审批决定。六十四、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所属各部门举办的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开业、奠基、剪彩、宣传周等各类节庆活动和媒体宣传,各种商业性应酬活动,以及接见出席各种会议和活动的代表及合影,一般不安排区政府领导出席。确需区领导出席的,各单位需提前一周以书面申请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报区政府领导审批,决定是否出席。六十五、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所属各部门举办的活动,如邀请市级或市级以上领导出席,必须报区政府办公室和分管副区长。六十六、区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区政府组织或者经区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照已经审定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区政府各有关单位举办的会议、活动,或者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需要报道的,必须经领导同志本人同意。六十七、市级或市级以上领导、兄弟省市领导到我区视察、调研或参观,区政府办公室接到正式通知后,由分管副区长把关,确定陪同领导和接待方案报区长审批。第十三章外事活动制度六十八、区政府外事办公室编制年度因公出访计划,报区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六十九、对出访团组,实行以下审批程序:(一)区级领导率团出访,须事先书面征得区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同意。(二)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所属各部门的处级(含副处级和副处级待遇的)领导干部出访,由区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经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同意后报区长审批。(三)科级以下(含科级)公务人员因公出访,由区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后报常务副区长审批。(四)完成上述审批程序后,由区政府外事办公室按有关程序办理。七十、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要邀请区长、副区长参加的,均由其单位书面报区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安排。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得直接给区政府领导同志发送参加外事活动的请柬。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收到请柬时,应转交区政府外事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章督查与考核工作制度七十一、坚持督查工作制度。按照依法行政、有令必行、讲求实效、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区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区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应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决策落实。区政府所属各部门要对照工作任务和目标经常性地开展检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七十二、严格督查反馈制度。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出台后,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所属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凡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按规定时限报告。区政府会议决策和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各承办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报告落实情况。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限的,要求在规定办结日期之前,以单位正式文件向区政府报告。无明确时限规定的,要在发文后30个工作日内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对区政府各单位的落实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通过《督查与反馈》专刊进行定期报道。同时对落实区政府决策措施不得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曝光。被曝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在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措施。七十三、实行督查考核制度。对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实行督查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区政府根据督查考核的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给予批评。第十五章请销假报告制度七十四、区长离京出差(出访),要事前向市政府及区委报告。副区长离京出差(出访),本人应当事前向区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区政府办公室。出差(出访)回京后,应及时向区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七十五、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所属各部门的行政正职离京出差(出访),需将外出原因、时间、地点、联系方式、返京时间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以书面请示形式提前5天报区政府督查室,经分管区长、区长批准后,方可外出。区政府所属各部门的副职离京出差(出访),事前应当直接向分管副区长报告,待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外出回京后,及时向分管副区长汇报。第十六章调查研究制度七十六、区政府领导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以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通过深入基层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调研,至少撰写1篇对推动全区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七十七、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要紧密结合本区实际,同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和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相结合。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凡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七十八、改进调研方法和手段,注意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充分利用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第十七章作风和纪律七十九、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八十、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八十一、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八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政府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八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八十四、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八十五、区政府特设机构、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行政执行机构等工作机构适用本规则。主题词:行政事务工作规则通知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