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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马驹桥镇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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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第三条以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一)对公民处以罚款五千元(不含五千)以上的,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罚款五万元(不含五万元)以上的;(二)超出自由裁量处罚标准进行处罚的;(三)日常执法工作职责存在争议的;(四)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第四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必须在调查人员已查清案件事实且形成调查报告,且司法所合法性审查后,由综合执法队申请并经镇长同意后以镇政府专题会的形式召开。第五条集体讨论参加人员为:镇长或镇长指定的人员、综合执法队队长、司法所所长及案件承办人员。会议由镇长或者镇长指定的人员主持。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讨论参加人员应当回避:(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第七条集体讨论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程序等;(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处罚建议;(三)参加会议人员对主体是否合法、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得当、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处罚依据是否准确以及处罚建议的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经过集体讨论会议研究,最后形成统一意见,按一致意见决定,由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名;形不成统一意见的,由镇长决定,并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四)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第八条集体讨论会议由综合执法队工作人员负责记录。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讨论时间、地点;(二)主持人和记录人姓名;(三)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四)案情和处罚建议;(五)法制审核意见;(六)集体讨论情况;(七)对案件的处理决定。第九条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根据最终意见,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镇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二)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重新调查;(五)需要作出的其他决定。第十条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对讨论事项保密,不得泄露案情及讨论情况,如有违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21年2月26日起实行。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26日马政办发2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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