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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马驹桥镇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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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保障听证程序合法、规范、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91763号)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马驹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对当事人拟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一)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超过50000元的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责令停产停业;(四)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听证由镇政府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司法所负责。第五条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经镇长或镇长指定的人员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拟做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5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镇政府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六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镇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准许延期一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第七条听证由司法所主持,并应当有专人记录。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在行政机关从事法制工作二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五年以上、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向镇政府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镇长或镇长指定的人员决定。第八条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该案调查人员。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第九条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举行前,镇政府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第十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第十一条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四)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内容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第十二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镇长提出书面意见。镇长或镇长指定的人员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听证的举行,不影响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的行使。第十三条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第十四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镇司法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1年2月26日起施行。(此页无正文)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26日马政办发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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