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县人民政府印发延庆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22日
政策文号:延政发〔2006〕66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逐步完善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城乡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农民老有所养,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2号),结合我县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三方筹资,建立个人帐户,储蓄积累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条农保制度的原则是:坚持以保障参保人员老年后的基本生活为目标;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坚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险相衔接;坚持乡(镇)、村建立的各种补助制度逐步向农保制度过渡;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断提高保障水平。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县农业户口,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的各类人员。本县小城镇户籍的居民,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如果本人愿意可参加农保。第五条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缴纳农保保费,并在具备规定的领取保险金条件出现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成立延庆县农保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调农保工作的开展。各乡(镇)政府成立相应的机构,根据县政府制定的农保有关政策和县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本乡(镇)农保发展计划及组织本乡(镇)农保工作的实施。第七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农保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宣传和贯彻市、县政府农保有关政策;负责指导乡(镇)农保制度的组织实施;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保资金的财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负责对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支付和养老保险资金的运行进行监督。第八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保办)是农保工作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农保有关政策;负责对乡(镇)级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检查考核;负责保险费的汇集、存储及保险资金运行管理;负责建立个人帐户,办理保险关系转移、衔接、退保等手续;负责对养老金领取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核算养老金给付标准和拨付养老金;负责本县农保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第九条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社保所)负责本辖区内农保的具体事务,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农保有关政策;负责对村经办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负责对参加保险单位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负责本乡(镇)保险费的汇集、上缴;负责对本乡(镇)参加保险村编号,审核村上报的有关表单;负责审核养老金领取、转保和退保的资格,办理申报和发放手续;负责本乡(镇)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第十条各村设农保协管员,其职责是:负责宣传农保有关政策;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编号;负责本村保险费的收集、上缴;负责养老金启领和停发的申报。第三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十一条农保基金由个人帐户资金和调剂金组成。个人帐户资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利息。调剂金:农保基金增值收益扣除应记入个人帐户利息以后的剩余部分,其他可并入农保基金的资金。第十二条农保缴费标准按领取标准测算,原则上当年最低缴费标准以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本县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当年最高缴费标准应使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并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变化做相应调整,实行动态缴费机制。第十三条农保保费的缴费方式原则上按年缴纳,也可采取趸缴。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根据个人经济承受能力和缴费标准的规定,依照缴费测算表自行选择缴费标准。第十五条有补助条件的村集体要积极筹措资金,对参保人员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方式可采取逐年或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及范围应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民主程序确定并报乡(镇)政府备案。第十六条有条件的乡(镇)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本辖区内参保人员给予补贴。补贴标准要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贴榜公示,通过民主程序确定。第十七条县财政对达到当年最低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拨付专项资金进行补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逐步提高补贴标准,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一)农业户口的各类人员按年缴纳保费的,个人帐户总额达到当年农村低保缴费标准的,享受县财政当年补贴。(二)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小城镇户籍居民参加农保的,个人帐户总额达到当年农村低保缴费标准的,享受财政当年补贴。(三)农村义务兵、残疾人和新参保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当个人帐户总额达到当年农村低保缴费标准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四)距领取年龄不足10年的参保者,在享受当年财政补贴的基础上,达到领取年龄时一次性补足财政10年的补贴。(五)超龄人员参保的,个人帐户总额达到当年农村低保缴费标准的,享受县财政一次性补贴。第十八条用于农保财政补贴及集体补助资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农保补贴的核算年度为上年的12月1日至当年的11月30日。第十九条乡镇企业招用本市农业户口职工缴纳的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税前扣除比例最高不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全部参保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全部参保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保险费的基数。第二十条对以趸缴方式缴纳农保保费的,将趸缴总额按以后每年的最低缴费标准折合补贴年限,逐年给予补贴,男50岁以上、女45岁以上趸缴人员,折合年限不足10年的,达到领取年龄时,财政补贴补足10年;如果折合年限超出10年的,超出年限不再补贴。第二十一条个人帐户资金在积累期内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第二十二条县财政根据经济状况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作为待遇调整储备金,用于对已领取养老金并且领取金额达当年低保标准人员的待遇调整。第四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第二十三条养老金一般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以货币形式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2004年7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按照个人帐户积累总额和相应的领取系数确定,领取标准不低于缴费当期按测算表测算的标准。2004年7月1日前已经参加农保的人员,养老金计发按原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在启领养老金后死亡的,个人帐户中余额部分一次性退给其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无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的,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剩余部分并入调剂金。第二十五条建立农保待遇调整机制。县财政根据待遇调整储备金的积累、基金增值收益和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适时提高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待遇水平。第二十六条养老金的权益不得转让第五章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和退保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将其保险关系转移:(一)户口迁出本县,迁入地可以接纳保险关系的。(二)在本县范围内户口关系转移的。第二十八条参保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进行保险关系衔接:(一)参保人农转居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二)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的。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退保:(一)参保人在缴费期内死亡的。(二)参保人户口迁出本市,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三)参保人转为公务员、事业职员或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后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第六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第三十条县设立农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县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农经站、计划生育等部门与农民代表组成,负责对农保基金、财政补贴资金、农保待遇调整储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一条农保基金纳入县财政专户,统一进行核算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值、增值,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平调和侵占。第三十二条县、乡(镇)两级农保经办机构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当及时到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违反前款规定,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它手段冒领养老金的,由经办机构追回其冒领的金额,对情节严重的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农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流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基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延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出台,与之有抵触和不一致的,将调整本试行办法相关条款内容。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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