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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林业局关于延庆县野外火源管制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03月21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为加强我县野外火源管制,有效地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县林业局制定的《延庆县野外火源管制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延庆县野外火源管制办法(县林业局二零零六年三月)为加强我县野外火源管制,有效地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大气污染,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我县为生态涵养发展区,全县范围划定为禁烧区,禁止焚烧垃圾、树叶、杂草、秸秆。二、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县重点森林防火期,3月15日至5月30日为防火戒严期,各级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禁止上坟烧纸、野外点火取暖、野炊、烧荒燎地边或点燃篝火、燃放烟花爆竹。三、野外用火管理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城镇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监管部门分别为县农委、林业局、环保局、城管大队。四、各乡镇人民政府、有林单位应建立森林防火巡查队伍,重点地区设立防火检查站。加强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扣留火源、火种,制止非法用火。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五、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生态林管护人员的管理,负责监督上岗到位尽责,乡镇林业工作站具体抓好落实。六、因特殊情况需要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按规定做好扑救火灾的准备工作。七、进入有林地区的人员必须将火源火种交付护林员保管,待出有林地时发还。八、在防火区内组织旅游或举办群众性活动,必须事先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应做好防火宣传教育和火灾扑救的准备工作。九、发生森林火灾,各单位及广大群众都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组织报告,并积极参加扑救工作。十、在林地防火区内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由森林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非林地防火区由环保、城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十一、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制定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和措施,野外用火管理不严,致使野外用火失控,造成火灾频繁发生;(二)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检查,或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排除,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野外用火申请不按规定审批,把关不严,致使野外用火失控,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违章用火行为不处理,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因失职、渎职、致使野外用火管理失控,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本办法自2006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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