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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行政执法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3年02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力度,使行政执法监督更加规范、公正、公开,达到以监督考核促依法行政的目的,依据《北京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和《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考核的内容(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情况1.行政执法及案卷评查;2.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办理;3.联合执法审查备案;4.来信来访。(二)建章立制情况1.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政务公开制度的落实;2.重大执法行为备案;3.规范性文件制发。(三)执法队伍建设及宣传、信息报道情况1.廉政及精神文明建设;2.执法人员培训、考核;3.宣传、调研和信息报道。第三条监督考核采取百分制,各参评单位总分为100分,依分则内容进行考核。第四条延庆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法制办)依本办法对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监督考核。第五条适用范围:凡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分则第一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情况(55分)第六条行政执法及案卷评查(25分)(一)日常行政执法中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时限及程序,行政执法效果好,此项内容通过征求社会各界评估意见予以考核(5分)。(二)行政处罚、复议、诉讼报表及时、准确,不迟报,不漏报(5分)。1.行政处罚、复议、诉讼报表实行季报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年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的8日之前将上季度报表报县法制办。迟报扣2分,漏报扣5分。2.各行政执法机关应按时报送各种报表。考核季度无处罚、复议、诉讼发生的,也要上报书面说明。(三)行政处罚无违法情况(15分)。1.各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和《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及有关规定严格执法,并做到案卷规范。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中应做到行政处罚案卷抽查合格率在90%以上(5分);年终评查(含参加上级主管机关评查)处罚案卷合格率100%(10分)。2.各行政执法机关应按要求报送行政处罚案卷,如拒报,扣除此项全部分数。抽查和年终评查合格率每低于标准5%,扣2分,扣完为止。各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县法制办下发的案卷评查中所发现问题的督查意见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拒不改正者,取消其年终评优资格。3.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应实行罚缴分离,由银行代收罚款,做到收支两条线。凡未依法实行罚缴分离或查实存在截留、挪用罚没款情况的,扣5分。第七条本机关全年无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纠正的行政处罚案件(10分)。如有一起行政复议案件被纠正,扣3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被纠正,扣5分,扣完为止。第八条联合执法依法审核备案(5分)。各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确需其他机关配合执法的,应依《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的暂行规定》报县法制办审查备案,对未经批准或在联合执法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扣5分。对责令其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年终考核评优资格。第九条在县法制办年度信访工作中未发现有违法情形(5分)。有违法情形的扣3分,对发现违法情形的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扣5分。第十条各行政执法机关认真完成县政府法制办交办的其他行政性工作(10分),未及时完成的扣5分,未完成的扣10分。第二节建章立制情况(15分)第十一条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5分)。按照《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执法工作要做到政务公开,并将相关内容通过设立触摸屏、上墙等方式予以公示。2003年考核年度,各机关必须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的内容于3月底前上报县法制办,以后考核年度内容无修改的不用再报。凡未按时上报或内容不完备的一项扣5分。第十二条重大执法备案(5分)。各行政执法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要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将听证及案件处理情况报县法制办备案。未及时上报或存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情况的,扣5分。第十三条各行政执法机关代县政府制发或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按《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核办法》,报县法制办审核(5分),凡未按规定报送的,扣5分。第三节执法队伍建设及宣传、信息报道情况(30分)第十四条廉政情况和精神文明建设(5分)。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健全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做到认真落实、讲求实效。在行政执法中要求着装整齐、举止文明、用语规范,做到文明执法。(一)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中,有不良反映且经核查属实的,扣5分。(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发生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给予处分等情形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取消其年终评优资格。(三)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工作中存在违法情形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所在单位年终评优资格。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情况(10分)(一)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年2月下旬将年度培训计划报县法制办(2分)。(二)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对执法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业务培训,培训前5天将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报县法制办,县法制办可派员进行检查指导(2分)。(三)各行政执法机关全年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不得少于15天(总时数不低于120小时),县法制办将按其报送的培训计划定期进行检查(4分)。(四)各行政执法机关应按要求参加县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2分)。违反前款规定之一的予以扣分。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宣传(5分)。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年2月下旬将年度宣传计划报县法制办,要求结合实际,不走形式,并按要求参加县法制办统一组织的宣传活动(2分)。县法制办将依其报送的宣传计划定期进行检查。凡发现未按计划进行宣传或不按要求参加县法制办统一组织的宣传活动的,扣3分。第十七条调研和信息报道(10分)。(一)各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完成一篇调研文章,于每年2月下旬将调研题目报县法制办,7月底完成调研文章(5分)。(二)各行政执法机关每年报送县法制办的工作信息不少于20条,及时反映本单位的法制工作(5分)。第十八条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县政府、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组织的执法工作评比中获奖的,凭获奖证书加分。其中获县级奖励加5分,市级奖励加8分,国家级奖励加10分。在不同级别评比中同时获奖,但评比内容相同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第三章附则第十九条考核方式:县法制办将根据本办法所列具体考核内容,对被考核机关采取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年终总评。各参评机关可随时到县法制办查阅本机关的考核情况,使考核工作真正做到规范、公正、公开。第二十条对考核成绩优秀的机关,县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考核成绩不达标的机关,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法制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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