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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05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为了更好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县公安局制定的《延庆县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ОО六年五月十六日延庆县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县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和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安全责任。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安全责任制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第四条县人民政府的交通安全委员会是县实施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机构,行使对各单位落实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职能。各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单位交通安全组织是乡镇政府和单位具体实施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县安办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年度交通安全工作方案,督促单位内部所属人员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二)定期召开单位交通安全会议,通报交通安全情况,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超标、交通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并利用讲安全课、播放光盘、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督促所属人员落实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三)加强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的建设工作,在各村、社区建立交通安全委员会,并督促其按照工作职责落实各项交通安全工作;(四)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季节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在重大政治活动和重要节假日之前,按照县安办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并根据本单位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与所属人员签定交通安全责任书,司机要写出保证书;(五)社会单位每季度、专业运输单位每月要组织人员对本单位安全责任制进行目标管理考核、评定。(六)加强对“四种车”(大货车、大客车、危化车、校车)的安全监管。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要完善“四种车”监管档案,实行“户籍化管理”措施,确保每辆车达到“六知二保”标准。定期对车主和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逐级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不履行安全责任制的行为予以处理;(三)对道路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并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第七条每年四月份的第二个星期六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各单位安委会要组织本单位人员按县安办要求统一开展活动。第八条单位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设置专职或者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并向上级交通安全委员会备案。第九条单位履行安全责任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要把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单位年初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同落实、同总结、同评比;(二)设置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橱窗和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室,定期对机动车驾驶人和职工群众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教育;(三)根据县安办工作部署,及时制定各时期的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四)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五)建立所属人员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对本单位的机动车及驾驶人要逐一登记备案,并签定责任书,司机要写出保证书。(六)接受县安办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进行分析,对所属人员进行教育,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七)单位迁移、倒闭或注册新单位,要及时向上级交通安全委员会登记备案;(八)机动车要及时进行年检,对达到报废期限的机动车及时办理报废手续。第十条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录用机动车驾驶人时,进行资质审核,对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录用;(二)对录用后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三年内不得安排驾驶专业运输车辆;(三)机动车驾驶人被录用后,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一年内不得安排驾驶专业运输车辆;(四)对录用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档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五)对录用的持有非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等知识的培训、考核;(六)掌握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信息,对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专项教育、培训;(七)建立机动车行驶信息档案,定期对安装的行驶记录仪记载的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和分析,落实防范措施。第十一条学校除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教育内容,定期进行交通安全专题教育,定期对教师进行交通安全培训,提高交通安全教育质量;(二)中、小学校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纳入学生的综合评定;(三)将学校自备或者租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加强对学生及家长的交通安全教育,杜绝学生家长私自租用黑校车;(四)小学校按照规定落实小黄帽路队制。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年度考核评比制度,各系统单位也要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年度考核评比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三条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实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对单位车辆、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超过控制指标、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等信息,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记录,并可以在媒体上公布。第十四条单位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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