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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林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03月14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进一步调动全民绿化的积极性,推进城乡生态一体化建设,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林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ОО五年三月十五日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林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一、以奖代补范围及标准1.对当年创建“首都绿化美化花园式单位”验收达标的单位,按其实际绿地面积和效果,给予0.5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2.对创建“市重点绿化美化小城镇”验收达标的乡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3.对创建“首都绿化美化园林城镇”验收达标的乡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4.对创建“延庆县绿色乡镇”验收达标的乡镇,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5.对创建“延庆县绿色村庄”验收达标的行政村,给予1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二、营造公益林扶持办法1.对已列入县、乡镇年度计划,由县林业局统一调购、村民个人投资投劳在四旁(村、宅、路、水)、农田林网和村庄绿化栽植的苗木,经县、乡有关部门统一验收,按实际保存株数,给予苗木费的全额扶持。2.山区乡镇经营开发的林业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可与治沙项目结合,享受贷款贴息。三、扶持奖励的确认和兑现办法创建达标及补贴优惠数额,由乡镇呈报,县绿化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验收确认,报经县政府批准执行,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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