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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禁止放牧家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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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4年06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中心):为确保禁牧工作顺利实施,稳步推进畜牧养殖业发展,保护我县多年生态建设的成果,加快全国生态示范县建设步伐,现将《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放牧家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ОО四年六月一日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放牧家畜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延庆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延庆生态产业区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有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荒山荒滩、农田林网、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草场等,均定为生态保护区。在生态保护区内,全面实行禁牧。第三条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家畜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实行舍饲圈养,不得在生态保护区内散养放牧。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畜,包括羊、牛、马、驴、骡和其他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第五条实施禁牧后,县政府、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对家畜养殖户在养殖小区、圈舍建设等方面予以必要扶持,并实行一次性政策补贴,以推进畜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对违反本办法,坚持散养放牧的,应收回其所享受的政策补贴。第六条县、乡(镇)畜牧管理部门和各家畜养殖户,要不断引进和改良家畜品种,调整家畜养殖结构,大力发展适宜圈养的良种奶牛、肉牛和小尾寒羊等畜种。第七条各乡(镇)、村要在生态保护区设立明显的禁牧标志。全县所有家畜养殖户,都要服从和遵守禁牧办法。禁牧监管员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在禁牧区放牧者,要进行说服劝阻,监督其驱回圈舍。对违反本办法的,乡政府和村委会要责令该养殖户实行圈养。对于屡教不改,继续坚持放牧的,要通过乡村广播进行通报批评。第八条对封山育林地、飞播造林地、预备造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因放牧毁坏树坑,影响出苗或苗木生长的,应由林业专业人员进行技术鉴定,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责令该养殖户赔偿损失。毁坏林木的,由森林公安依法处理。第九条对拒绝、阻碍禁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牧公务,态度恶劣,寻衅闹事的放牧人员或养殖户主,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条全县成立禁牧领导小组,在禁牧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县级成立森林资源巡查执法督查大队;各乡(镇)组建以主管乡(镇)长牵头,农、林、牧部门为成员的禁牧组织;各村设禁牧监管员(可与护林员合一),对禁牧工作实施全方位的监控。第十一条实行严格的禁牧领导责任制和考核制。县林业局是实施禁牧工作的责任主体,主管全县禁牧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实施禁牧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的禁牧工作,具体制定和落实本乡(镇)的禁牧方案,村民委员会配合乡(镇)政府做好本村的禁牧工作。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及包村干部、村委会与养殖户要逐层签订协议书,明确责任。县政府对禁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者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监管不严,屡有野外放养的,要追究乡(镇)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第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村,对个别家畜放牧户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并切实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要指导各村和当地群众制定保护生态环境、实行家畜圈养的村规民约,教育村民相互监督,自觉保护生态环境,保证禁牧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十三条县林业局负责全县的禁止放牧的管理工作。县法制办、农委、财政局、水资源局、环保局、公安局、畜牧服务中心、种植业服务中心、广播电视服务中心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支持配合林业畜牧主管部门共同推进禁止放牧工作。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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