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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试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3年11月06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广大农民健康水平,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有效方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目标和基本原则(一)目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别于传统的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扶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市、县及乡(镇)三级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自2003年底开始试点工作,2004年全面推开,到2005年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达到80%以上。(二)基本原则:县乡联办,两级管理、多方筹资,自愿参加、以收定支,保障适度、主济住院,兼顾慢病、家庭入保,方便就医,先行试点,逐步推开。二、组织领导和管理(一)县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和主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县委办、政府办、体改办、财政、卫生、农委、社会保障、人事、民政、审计和广电中心主管同志和邀请的农民代表组成。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县卫生局承担,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局,为常设机构,6人组成,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试点乡镇相应成立领导小组,乡镇长任组长,主管乡镇长任副组长,成员由乡镇政府办、财政所、社保所、卫生和民政等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乡镇政府的社保所,内部调剂12人负责此项工作。(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县乡两级联办,县办为主,全县统筹,县乡两级管理。县级主要负责政策制定,资金统筹,收支审计和费用报销工作;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宣传动员、乡村集体和个人参加合作医疗统筹金的收缴和报销前审核工作。(三)县设立专门合作医疗资金账户,专款专用,随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人员工资、办公支出由两级财政另行预算,不挤占合作医疗统筹金。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县试点乡镇内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民。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必须以家庭为单位按家庭人口计算加入。农民按年度参加合作医疗,当年参加,当年受益。四、统筹资金来源和筹集市财政按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人口每人每年补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扶持金20元。县财政按参加农民人口总数每人每年扶持金20元。镇(乡)财政按上年底辖区内农民人口总数每人每年扶持金10元。村集体和农民个人每人每年交纳合作医疗统筹金20元,作为农民住院和四种慢性病门诊医疗的统筹资金。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交费,按年由乡镇政府组织收缴。五、资金管理(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由县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管理,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大病住院和门诊慢病高额医药费用的报销。(二)各级合作医疗办公室定期向同级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审计部门每年及时对统筹资金的筹措、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三)统筹资金出现结余,转入下年度使用。六、报销范围和报销标准(一)报销范围1.在指定医院发生的住院费、医疗费、药费。2.门诊慢性病医疗费,指恶性肿瘤放、化疗和尿毒症肾透析费、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血液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医药费。3.住院费、门诊慢性病医药费用,按照《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执行,以外部分不予报销。4.在规定的报销时间内,报销住院费用的要持正式医疗收据、费用清单、转诊证明、出院证明,报销门诊费用的要持收据和处方。(二)报销标准1.每次住院医疗总费用在2000元(含)以下的报销比例是:发生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报销25%;发生在县二级医院和市内三级医院的报销20%。2.每次住院医疗总费用在2000—5000元(含)以内的报销比例是:发生在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报销30%;发生在县二级医院市内三级医院的报销25%。3.每次住院医疗总费用在5000—10000元(含)以内的报销比例是:发生在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县二级医院的报销35%;发生在市内三级医院的报销30%。4.每次住院医疗总费用在10000—30000元(含)以内的报销比例是:发生在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县二级医院的报销50%;发生在市内三级医院的报销40%。5.每次住院医疗总费用在30000元(不含)以上的报销比例是:发生在县二级医院的报销60%;发生在市内三级医院的报销50%。但年度内报销所得最高限额为30000元。6.门诊慢病医药费起报线为2000元(含)以上,报销标准一律按实际发生额的30%计算。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均按次分段计算。门诊慢病医药费,支付周期为半年。七、医疗服务管理医疗服务的原则是;基本医疗、定点服务、价廉优质、诚信便捷。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就医实行“三免六减六优先一降低一巡回”的特殊优惠政策。(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在保障参保农民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共济大病,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所以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主要选择条件好、技术优的公办市级、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的定点单位,必要时也可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单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医疗保险的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执行实名挂号、实名处方、实名正规收据。(三)镇(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对参加合作医疗患者实行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费用减免;即免收普通挂号费、专项门诊诊疗费、合作医疗体检费;B超、心电图、胸腹透视、血尿便常规化验、静脉点滴费半价收费;西药和中成药、中草药减收药费10%。对参加合作医疗患者实行优先就诊、检查、治疗、住院、手术、交费的优惠待遇。为了方便群众就医,各乡镇卫生院建立定期巡回医疗制度。(四)对年度内未发生医疗费用报销的农民,由乡镇合作医疗办安排进行常规的健康体检。50岁以上(含50)人员每年体检一次,50岁以下人员每两年体检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八、不能纳入合作医疗统筹报销的项目(一)参照国家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医疗项目、药品、残疾辅助器具、救护车等费用及其他交通费用。(二)住疗养院及康复医院、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三)除急诊外的非定点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四)工伤、故意伤害、交通事故、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生理缺陷而施行矫治手术的医药费用以及其他不应报销的医疗费用。九、加强领导、各负其责建立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全我县农民医疗保障体系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是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县政府要求各乡镇及县政府各职能部门都要顾全大局、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做好此项工作。(一)各级党委、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使广大农民积极拥护、支持,主动参加。保证本乡镇、村集体、乡村企业和农民个人合作医疗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各镇(乡)必须保证参加合作医疗人数不低于60%。(二)要建立合作医疗救助制度,对个别特困户、低保户、重病户等确有困难不能交纳合作医疗统筹金的家庭,在民政部门的支持下,由村或镇(乡)政府为其代交合作医疗统筹金。(三)卫生部门要贯彻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要会同人事部门尽快组建县合作医疗办公室,做到机构、人员编制双落实,同时作好卫生规划和医疗服务。(四)财政局要保证市、县两级政府的合作医疗扶持资金和办公经费。要按试点乡镇农民总数计算,把这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审计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的审计,做到收支合理,运转正常。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任务艰巨。试点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总结经验,抓好落实,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民心工程。十、有关事项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由县合作医疗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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