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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区关于延庆区公办托育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延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公办幼儿园、公办托育机构: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关于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卫家庭〔2023〕22号)等文件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本区公办托育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办托育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统筹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投入、办托成本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城区公办幼儿园、公办托育机构每人每月托育服务费(不含膳食费,下同)不高于1500元,川区公办幼儿园、公办托育机构每人每月托育服务费不高于1200元,山区公办幼儿园、公办托育机构每人每月托育服务费不高于960元(所处区域参照区教委教师乡村岗位生活补助确定的地域进行界定)。公办幼儿园、公办托育机构可在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已在托幼儿仍按原收费规定执行。具体园所名单由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依职责审核公示。二、公办幼儿园、公办托育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加强成本控制,提高运行效率,提升服务水平。要严格落实收费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规范自身收费行为,加强政策咨询和解答。三、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和北京市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特此通知。北京市延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延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延庆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延庆区财政局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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