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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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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3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经二届区委第99次常委会会议和第8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2019年3月13日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延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推进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依法依规切实做好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第三条涉及下列重大决策事项的,区政府应在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国务院决定、命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市政府决定、命令,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区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二)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调整;(三)区级预算的调整和区级财政决算;(四)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本区分区规划的编制、修改;(五)授予区级荣誉称号;(六)本区实施生态文明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专项规划的制定、修改;(七)加强本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八)关系本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举措;(九)本区重大民生工程;(十)本区重大建设项目;(十一)其他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法律、法规对区政府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事项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区政府应当及时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沟通协商重大决策议题。第五条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区政府申报下一年度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议题,内容包括重大决策名称、重大决策承办单位、报告时间以及重大决策的简要说明。第六条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安排和各部门、各单位申报重大决策议题情况等,汇总下一年度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议题计划,报区政府审定。第七条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提交下一年度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议题计划。第八条重大决策议题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后需要调整的,或者未列入计划需要增加的,由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第九条对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在报区政府前,应通过适当方式征求区人大代表的意见。第十条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的重大决策事项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该重大决策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二)该重大决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三)该重大决策的方案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四)与该重大决策有关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列为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报告材料,应当在会议举行的20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第十二条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报告时,由区长、副区长或受区政府委托的主要负责人作说明,并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三条区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应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配合好区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调查研究和论证、听证等工作。第十四条区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决策事项提出意见建议的,区政府应当认真组织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区人大常委会反馈相关情况。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经二届区委第99次常委会会议和第8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2019年3月13日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延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推进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依法依规切实做好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第三条涉及下列重大决策事项的,区政府应在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国务院决定、命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市政府决定、命令,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区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二)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调整;(三)区级预算的调整和区级财政决算;(四)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本区分区规划的编制、修改;(五)授予区级荣誉称号;(六)本区实施生态文明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专项规划的制定、修改;(七)加强本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八)关系本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举措;(九)本区重大民生工程;(十)本区重大建设项目;(十一)其他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法律、法规对区政府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事项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区政府应当及时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沟通协商重大决策议题。第五条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区政府申报下一年度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议题,内容包括重大决策名称、重大决策承办单位、报告时间以及重大决策的简要说明。第六条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安排和各部门、各单位申报重大决策议题情况等,汇总下一年度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议题计划,报区政府审定。第七条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提交下一年度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议题计划。第八条重大决策议题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后需要调整的,或者未列入计划需要增加的,由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第九条对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在报区政府前,应通过适当方式征求区人大代表的意见。第十条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的重大决策事项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该重大决策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二)该重大决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三)该重大决策的方案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四)与该重大决策有关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列为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报告材料,应当在会议举行的20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第十二条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报告时,由区长、副区长或受区政府委托的主要负责人作说明,并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三条区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应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配合好区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调查研究和论证、听证等工作。第十四条区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决策事项提出意见建议的,区政府应当认真组织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区人大常委会反馈相关情况。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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