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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环境乡镇跨界断面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4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乡镇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促进水环境改善,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京政发〔2015〕66号)、《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14〕5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流域上下游乡镇因污染物超过断面水质考核标准而进行的经济补偿活动。第三条考核指标为跨界断面水质特征污染物浓度指标,标准为断面考核水质目标。参照《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跨界断面水质浓度考核经济补偿指标确定为化学需氧量或高锰酸盐指数(其中水质考核目标为Ⅱ、Ⅲ类的经济补偿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水质考核目标为Ⅳ类时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3项。水质目标依据国务院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有关要求、《北京市五大水系各河流、水库水体功能划分与水质分类》规定、北京市政府与延庆区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未列入上述规定的河流,结合实际情况参照附近已列入的河流水质目标要求执行。第四条乡镇跨界断面的设置由区环保局会同区水务局和各乡镇政府确定,报区政府备案。跨界断面的设置原则:乡镇行政区域交界处;便于水质监测采样,能够分清水的来源;不论河道、沟、渠,只要本乡镇有水流到行政区域以外,按照国家水环境采样技术规范要求能够采到水样,即可设定为跨界断面。第五条跨界断面考核以按月进行的手工监测数据为主,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的月均值为辅作为考核依据。监测方法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执行。第六条跨界断面补偿金按以下标准计算:(一)当无入境水流,跨界断面出境污染物浓度超出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或有入境水流,跨界断面出境污染物浓度比入境断面该污染物浓度增加时,其浓度相对于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每变差1个功能类别,补偿金标准为30万元/月。跨界断面污染物浓度劣于Ⅳ类时,追加补偿金,具体标准为:当化学需氧量浓度大于30毫克/升时,每增加10毫克/升以内(含10毫克/升)追加补偿金30万元/月,或当高锰酸盐指数浓度大于10毫克/升时,每增加5毫克/升以内(含5毫克/升)追加补偿金30万元/月;当氨氮浓度大于1.5毫克/升时,每增加1毫克/升以内(含1毫克/升)追加补偿金10万元/月;当总磷浓度大于0.3毫克/升时,每增加0.3毫克/升以内(含0.3毫克/升)追加补偿金20万元/月。(二)当跨界断面出境污染物浓度小于或等于入境断面该种污染物浓度,但未达到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时,其浓度相对于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每变差1个功能类别,补偿金标准为15万元/月。跨界断面污染物浓度劣于Ⅳ类时,追加补偿金,具体标准为:当化学需氧量浓度大于30毫克/升时,每增加10毫克/升以内(含10毫克/升)追加补偿金15万元/月,或当高锰酸盐指数浓度大于10毫克/升时,每增加5毫克/升以内(含5毫克/升)追加补偿金15万元/月;当氨氮浓度大于1.5毫克/升时,每增加1毫克/升以内(含1毫克/升)追加补偿金5万元/月;当总磷浓度大于0.3毫克/升时,每增加0.3毫克/升以内(含0.3毫克/升)追加补偿金10万元/月。第七条同一跨界断面3项考核指标累加计算补偿金;同一乡镇,所有超过水质考核标准的断面按月累加计算补偿金。当存在以下情况时,按下列方法核算:(一)若跨界断面全月断流,则当月不计算该断面补偿金;若非全月断流,则以当月有水日监测数据均值计算该断面补偿金。(二)若同一乡镇内同一流域出、入境断面数量不一致时,将多个出、入境断面污染物浓度按当月流量监测值加权核算补偿金。(三)若乡镇有明确的入境、跨界断面,上游乡镇对下游乡镇实施补偿;当跨界断面下游为河北省、北京市其他区或本乡镇辖区时,发生的补偿金交由区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四)若跨界断面涉及2个以上乡镇,或乡镇以河为界,则补偿资金针对各相关乡镇核算。(五)由于违法排污导致跨界断面污染物浓度超标,以排污状况下的跨界断面污染物浓度监测值计算补偿金。第八条补偿金由区环保局会同区财政局、各乡镇政府进行核算,按年度收缴。区环保局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各乡镇应该缴纳的跨界断面补偿金金额报区政府,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由区财政局与各乡镇政府结算。第九条补偿金征收与分配:上游乡镇政府应缴纳补偿金全额征收,下游乡镇政府应获得的跨界断面补偿金按照计算办法全额获得。第十条补偿金使用:下游乡镇政府获得的跨界断面补偿金专款用于本乡镇水环境治理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设施建设、相关监测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等工作。上游乡镇政府缴纳的补偿金按办法分配后的剩余部分由区环保局、区财政局统筹安排全区水环境保护项目。第十一条严格补偿金监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补偿金。补偿金使用单位应建立专项档案,记录项目实施及补偿金使用情况。区相关部门要定期对乡镇政府补偿金管理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在下一年度分配补偿金时扣除;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区环保局将各乡镇跨界断面水质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断面设置每年视情况可进行调整,考核指标随北京市政府指标调整或随延庆区政府要求变化适时调整。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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