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庆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审规定(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6日
政策文号:延政办发〔2022〕6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延庆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审工作,健全评审工作程序,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审权限的通知》(京规自发〔2020〕335号)要求,参照市级程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适用于在延庆区级权限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需确定政府土地收益水平(包括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地价评审工作。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第四条地价评审具体工作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延庆分局组织。第二章委托评估第五条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延庆分局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土地估价机构,与确定的土地估价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进行委托评估。第六条受托土地估价机构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独立、公平、公正地完成评估工作,按时提供已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含土地估价技术报告、相关附件、补充材料)。第七条受托土地估价机构对其提供的土地估价报告真实性负责,并配合完成地价评审相关工作。第八条出让地价评估工作完成并经审定后,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延庆分局依照财务制度支付评估服务费。第三章出让地价会审第九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政府土地收益地价水平由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延庆分局地价评审小组会初审、分局局长办公会审核,区地价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请区政府审批。第十条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延庆分局主管领导及相关科室组成地价评审小组,根据地价评估结果提出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建议水平。分局局长办公会负责对地价评审小组会议提出的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建议水平进行审核。经审核的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建议水平上报区政府,由主管区长召集延庆区地价评审委员会会议研讨审定地价水平。延庆区地价评审委员会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延庆税务局、区科委(中关村延庆园管委会)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延庆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并邀请专业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专家及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相关人员参加。第十一条出让项目的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地价水平经区地价评审委员会审定,报请区政府审批后,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延庆分局出具《地价水平通知单》,作为后续相关手续的办理依据。第十二条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延庆分局对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地价水平评审会议结果进行记录、存档。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延庆分局按照相关要求,将地价评审情况汇总上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备案。第十四条出让方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技术审裁,也可另行组织评估。第十五条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延庆分局定期对土地估价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期选取委托评估机构的参考。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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