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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执法职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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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京政发〔2021〕5号,以下简称《决定》),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或废止后,相关行政执法职权的执行与衔接,现将延庆区落实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执法职权相关事宜及要求通知如下:一、取消19项行政执法职权按照《决定》要求,自2021年3月23日起,取消下列行政处罚权:(一)原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生活垃圾管理、垃圾渣土管理、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12项行政处罚权。(二)原由区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燃气管理方面的7项行政处罚权。二、下放21项行政执法职权的行使层级按照《决定》要求,自2021年5月1日起,将原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生活垃圾管理、物业管理、燃气管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方面的18项行政处罚权、3项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三、工作要求(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城管执法局要高度重视,做好此次取消和下放行政执法职权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进一步细化配套措施。对于不再进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取消;对于因法规规章废止,相关违法行为依据其他法规规章处罚的,要做好衔接;对于行政处罚权合并的,要加强指导。区城管执法局要做好自身职权调整以及职权下放后的业务指导、专业培训等工作;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此次下放行政执法职权的案件交接工作;区司法局负责执法衔接工作的统筹推进、法制业务培训等工作。(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城管执法局要在各自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职权,需要在特定区域调整管辖的,按照《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权限划分意见(试行)>的通知》(延政办发〔2020〕12号)有关要求执行。(三)在行政执法职权的下放衔接工作中,涉及案件交接等方面工作,按照《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法规、规章适用及执法衔接工作的通知》(延政办发〔2019〕9号)有关要求执行。(四)因法律法规规章变更,需要对已下放行政执法职权清单内的事项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区委编办按照权力清单动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区政府不再另行做出规定。(五)涉及基层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基层综合执法相关管理制度、基层综合执法协调配合机制等方面工作,按照《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区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延政发〔2020〕16号)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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